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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科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东英
联系方式:0791-87760051
注册时间:2012-10-19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七里村产业1号楼
简介:
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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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萍与江西中科健康体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赣0102民初3598号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文萍诉被告江西中科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体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萍、被告中科体检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项链价值损失1.8万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千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5日9点30分,原告到被告处做颈部治疗,应工作人员要求摘下脖子上的价值1.8万元的项链,放在床边,工作人员答应帮我收好,第二天凌晨三四点时发现项链不见了,该工作人员6点多答复没有看到项链,原告随即向110报警,并向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原告当时带着项链进入房间,出来时脖子上却并没有,由于按摩房间内无监控,无法看到工作人员是否拿了项链,故在派出所时拒不承认,公安也未作书面结论。但是事实明显,被告方在没有明显提醒和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患者离开时工作人员却未予以提示,被告推诿不作为负有损失赔偿的责任,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被告辩称,被告在安全保障义务中无过错,根据出警记录和录像情况,原告不能证明遗忘物的去向及价值,医院内设有安全提示标识,原告没有保管好自身财务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异议,其提供的项链发票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证明项链价值,其提供的110报警监控不能证明项链去向。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称:2018年5月5日上午9点30分,原告去被告处做颈部治疗,进按摩房间时脖子上带了一根项链,应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取下项链放在床边,做完治疗后原告离开,第二天凌晨原告发现自己的项链丢失,遂找到被告工作人员,得到答复没看到项链,原告向110报警,调取了公司监控视频,警方未做侦破的书面结论。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进按摩房间时颈部佩戴了项链,出来时颈部未见项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110出警信息、监控视频光盘及被告提供的工作人员记述事情经过、存放袋和安全提示标识照片、珠宝行的网络评论和投诉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文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万健 人民陪审员周亮 人民陪审员陈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里敏
判决日期
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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