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闽0582执101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监理酬金1031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因查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依法制作拘留手续,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2017)闽0582执10112号执行通知书、(2017)闽0582执10112号限制消费令、(2017)闽0582执10112号失信决定书、(2017)闽0582执10112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附卷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杨明护
执行员禤汉夏
执行员黄庆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小丹
判决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