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香泉米厂与陕西西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陕西西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黑0623民初1527号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林甸县香泉米厂(以下简称香泉米厂)诉被告陕西西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瑞粮油公司)、陕西西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瑞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至合同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告陕西西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陕西西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14.00元,退还原告林甸县香泉米厂,由其到受移送法院另行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明光
审判员:常亮
审判员:刘志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仲继范
书记员:冯小雪
判决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