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1303民初3150号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合协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被告河南合协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住所地现无法查明,经询问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曾现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婧
判决日期
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