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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国文
联系方式:18636605585
注册时间:2002-08-21
公司地址:忻府区元遗山南路玫瑰苑7幢01单元5层东户
简介:
批发零售:水泥、钢材、止水带、钢绞线、橡胶支座、水泥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隔离栅、路用材料;建设工程:公路工程网围栏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燃气除外)施工总承包(叁级)(环境治理工程、营林绿化、土石方、拆迁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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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582民初519号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欣、陈美美,被告同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强、程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今朝公司诉称,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有《邢台市商品砼供应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负责的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大桥灾后重建工程供应商品砼,砼方量根据工程所需确定;且被告授权杨民安进行货款对账;付款方式为原被告双方每月20号-25号进行对账开票,被告于对账开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欠商砼款,以此类推,剩余商砼款至2017年12月30日前被告必须付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约定为“以上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每违约一天,按照拖欠款的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绚金。”另,2017年12月5日,被告负责人签署对账函一份,确认截止2017年12月5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9163.5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砼的义务,但被告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59163.5元。被告应当根据约定及时结清货款,其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591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7年7月3日商砼供应合同一份;2、2017年12月5日对账函一份;3、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日以及8月8日的数据上传的现场见证取样实验委托单、检验原始记录、强度检测报告4份以及2017年7月31日、8月2日、8月3日、8月8日、8月9日现场见证取样实验委托单、实验原始记录、强度实验报告6份。 被告同创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责任以及欠款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向被告所供应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货款不能支付的责任在原告,已经对被告造成了巨额损失,被告已经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同创公司诉称,2017年3月24日,反诉人与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由反诉人承建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工期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30日。随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供应商砼。反诉人施工过程中经自检发现,被反诉人供应的箱梁用C50青石砼质量有问题,要求其提供砼的配比及留存试块,被反诉人以种种借口迟迟不提供。 2018年1月,邢合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路监站”)对工程箱梁混凝土强度进行试验,结果梁板强度偏低不满足设计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月6日,路监站下发【邢公质监字[2018]3号】整改函。5月8日,反诉人就箱梁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问题,委托西安长达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长达检测中心”)提供咨询方案(包括具体补强方案结构和计算结果)。5月14日,河北千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长达检测中心《咨询意见》出具《建设工程预算书》,补强工程造价为:201199.96元。因被反诉人供应的商砼质量不合格,致使反诉人施工工期延误,同时,为箱梁补强问题,反诉人委派人员多次往返陕西、山西等地,由此,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详见损失赔偿清单)。反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673778.31元及其他损失;2、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砼供应合同及发货单10张;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3、邢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2018年3号函和检测报告;4、咨询合同、咨询费票据;5、咨询意见;6、建设工程预算书;7、交通费(车票5张、加油票2张、高速通行费6张)、住宿费(住宿票5张);8、机械租赁协议1份、证明一份及收款收据2份;9、工人工资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10、处罚通知书;11、委托律师的代理合同。 反诉被告今朝公司辩称,一、直至反诉人反诉前被反诉人从未收到反诉人关于商砼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赔偿损失的任何声明;二、被反诉人供应的商砼质量合同,工程箱梁的实验结果不能作为证明商砼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三、反诉人反诉的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当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同创公司与沙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工期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30日。2017年7月3日,被告同创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今朝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主要约定:结算与付款方式,商品砼供应数量,对账与结算,付款,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其他等事项。《供应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8月2日、8月3日、8月8日、8月9日向被告的施工项目提供商品砼。被告主张经其自检,原告供应的上述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并委托检测部门予以检测。2017年1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同创公司欠原告今朝公司商砼款59163.5元。原告以被告拖欠砼款为由,提起本诉。被告同创公司以原告提供的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诉请反诉被告今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73778.31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4日、11月5日,经同创公司委托,邢台宏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水泥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作出检测报告。2018年4月14日,经委托,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中心实验室对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桥工程,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2018年5月,经同创公司委托,西安长大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对沙河市县道固坡线(X254)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作出咨询意见,有多处未满足设计要求,采取相应补强措施。2018年5月14日,经河北千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沙河市县道固坡线(X254)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01199.96元。 再查明,邢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8年2月6日向沙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邢公质监字【2018】3号《关于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函》。2018年3月3日,经邢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沙河市县道固坡线朱庄桥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存在空心板梁C50混凝土强度未达到图纸要求的问题,对同创公司罚款3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59163.5元; 二、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64778.31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69元,由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炜 人民陪审员孟丽 人民陪审员张晓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利昭
判决日期
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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