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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方式:0512-57895539
注册时间:2003-06-24
公司地址:昆山市花桥镇三星路288号中置上海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111室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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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583执8145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上海天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天兴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鑫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后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终44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8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8年8月6日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17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中仅有少量钱款,无互联网银行开户。 3、2018年3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8年6月29日,本院又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17年9月26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名下218套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本院本院已发函给该院要求就处置后剩余部分参与分配。 6、2018年5月28日,本院至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实际控制。 7、2018年6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现场走访,未找寻到被执行人。 8、2018年8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终本电话约谈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鸣华
判决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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