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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09738800
注册时间:2010-03-18
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北路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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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青2322民初217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尖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即刻偿付拖欠的贷款631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建尖扎县第二民族寄宿制小学综合楼,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6年10月5日起向原告下设的商砼分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与商砼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商砼销售合同》,就商品混凝土价款、供货方式、结算和付款方式、订货交货及验收方式、供货量的确认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此后,商砼分公司即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货。2017年11月,原告保质保量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1431200元。被告曾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付款8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312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5月9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三次付清欠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建尖扎县第二民族寄宿制小学综合楼,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6年10月5日起向原告下设的商砼分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并于2016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商砼销售合同》,就商品混凝土价款、供货方式、结算和付款方式、订货交货及验收方式、供货量的确认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此后,商砼分公司即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货。2017年11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1431200元,之前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付款8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312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砼销售合同》、清算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3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56元,由被告江西梦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乔咏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玲燕 书记员项千多杰
判决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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