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喜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潘伟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204民初1595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喜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伟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喜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喜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韶关市喜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曾丽琼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颖
判决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