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纪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06民终413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提出申请,因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诉请的垫付款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款项全部支付至上诉人的指定账户,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1998.5元,由上诉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曲振涛
审判员鲁晓辉
审判员李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佳昕
判决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