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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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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加、刘水山等与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0204民初299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红加、刘水山、夏香桂、赵某1诉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迪公司)、下陆区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以下简称下陆雅迪专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陆文,被告江苏雅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被告下陆雅迪专卖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红加、刘水山、夏香桂、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雅迪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795833.92元的25%计人民币198958.48元。2、判令被告下陆雅迪专卖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5日,原告赵红加以3600元价格在被告下陆雅迪专卖店购买了标识为“雅迪”的电动助力车一辆,该车车型为YD30QT,车架号码为L5XTCJPB2C6624978,发动机号为YDIP52QMI-BC6471246。2017年2月6日12时33分许,案外人董自成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皖K×××××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新下陆方向往大广高速方向行驶,行至106国道有色职工医院路段时,与同向由案外人赵教检驾驶后载赵某1、刘飞飞的该车辆发生碰撞,刘飞飞倒地后又被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8日,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根据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的委托对该两轮车辆车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无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规定,属于机动车范畴。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董自成、赵教检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刘飞飞、赵某1无责。 四原告认为,被告江苏雅迪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车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该电动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被告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承担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四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红加、刘水山、夏香桂、赵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彭雅彬
判决日期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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