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国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01民辖终441号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卢志勇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3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系双方签订并履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上诉人卢志勇上诉理由为:本案涉及主要的法律事实是基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对合同及款项没有争议。我方要求返还通过转账支票支付而未能完成退回的不当得利款项。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刘国权的住所地位于浑南区,所以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刘国权,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曹喆
审判员张小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孟庆峰
书记员王玉姣
判决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