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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加林
联系方式:023-89809116
注册时间:1998-06-3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号
简介:
一般项目:制造、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涉及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摩托车、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物联网技术开发应用;智慧水务系统及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云计算;地理信息系统研发;水务自动化、信息化系统、信息科技及数据科技开发与应用;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系统开发;新型仪表制造技术及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房屋租赁(不含住宿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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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7民初761号         判决日期:2018-08-20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赛塔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密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赛塔公司、重庆赛塔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16461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上浮30%即年利率5.655%,截止2017年12月26日利息金额暂计为39252.42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赛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山东赛塔公司提供数字远传(网络)水表系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34610元的水表,但山东赛塔公司仅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50000元。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山东赛塔公司发去企业对帐函,山东赛塔公司将该函转给被告重庆赛塔公司,重庆赛塔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确认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84610元。后经原告催收,山东赛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转账支付20000元,现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4610元。 被告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于2018年1月11日更为现名。 2014年7月2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山东赛塔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山东赛塔公司供应数字远传(网络)水表及系统,山东赛塔公司在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4年7月28日和同月31日分两次向山东赛塔公司供应了价值434610元的水表,但山东赛塔公司未按约于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2014年12月16日,山东赛塔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欠货款284610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重庆赛塔公司向原告开具票面金额为284610元的现金支票支付货款,但因帐上存款不足,未兑付。2015年5月21日,山东赛塔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山东赛塔公司开据金额为4346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山东赛塔公司发去《企业对帐函》,称山东赛塔公司应支付原告434610元货款,已支付250000元,还欠184610元。山东赛塔公司把该函转给了重庆赛塔公司,重庆赛塔公司将该函抬头的“山东赛塔公司”更改为“重庆赛塔公司”后,予以盖章确认,并将函交回原告。2016年8月19日,山东赛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山东赛塔公司上述三次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270000元,尚欠货款164610元。 审理中,原告自愿将其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降低为:以尚欠货款164610元为基数,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供货合同1份、送货单2份、现金支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企业对帐函1份、银行收款凭据3份、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4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6461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两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智能水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被告山东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赛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胡小涛 人民陪审员李正渝 人民陪审员冯晓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幸灵媛
判决日期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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