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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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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敏、苗凌郡等与苗振红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1003民初4487号         判决日期:2018-08-20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淑敏、苗凌郡、刘翠侠、苗潆月与被告苗振红、苗振凤、苗振朝、苗振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敏、苗凌郡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荣、闫宏、被告苗振红、苗振凤、苗振朝、苗振学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淑敏、苗凌郡、刘翠侠、苗潆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四被告与苗桂起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淑敏与苗桂起于1993午10月举办酒席结婚,1994年11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证书;原告刘淑敏系再婚,带着儿了侯海兵一起来到新家庭。侯海兵对苗桂起孝顺恭敬,由侯海兵改名为苗凌郡。2004年5月17日,原告苗凌郡与刘翠侠结婚,2006年9月27日生育女儿苗潆月。2016年4月,苗桂起查出患肺癌,2016年5月,在北京世纪坛医院进行手术,而后毎个月都前往北京进行化疗。2017年1月,苗桂起在廊坊管道局医院迸行住院治疗。2017年6月19日,入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都是原告刘淑敏、苗凌郡和刘翠侠护理、照顾,四被告从未施以援助。2017年7月初,四被告打听到苗桂起病重,可能会不久于世,于2017年7月3日同时来到廊坊市医院强行将苗桂起拉走,原告刘淑敏阻拦未成。原告要求看望被拒绝。2017年7月7日,四被告将苗桂起送到廊坊市管道局医院,原告赶着去照顾,却被告知四被告与苗桂起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四被告以此协议为由不让原告照顾苗桂起。协议内容大概是:鉴于刘淑敏和苗凌郡不履行赡养义务,以后四被告将承担赡养苗桂起的责任,生老病死均与原告无关;苗桂起死后四被告将享有299.5平米的回迁楼等多项权益。原告不相信该协议,因为原告无不履行赡养义务之事实,二是拆迁前的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苗桂起和原告一家人占有、使用的,苗桂起个人无权将其处分给他人。2017年8月1日下午5时,苗桂起突然去世,让原告心痛不已。在四被告将苗桂起弄走之前,医生曾很肯定地说过苗桂起至少还能坚持三个月。正是四被告的行为加速了苗桂起的病情恶化和死亡。四被告为了争夺苗桂起和原告一家人的财产,实施了卑劣的行为,他们没有对苗桂起迸行赡养,却占用着苗桂起和原告一家人的存款。原告认为,四被告与苗桂起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严重地侵害了四原告合法权益,缺乏履行基础,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防止事后发生财产纠纷,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苗振红、苗振凤、苗振朝、苗振学辩称,苗桂起与四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刘淑敏与苗桂起于1994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苗凌郡(侯海军)与原告刘翠侠于2004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刘翠侠于2005年12月将户籍迁入苗桂起户下,苗潆月于2006年10月23日落户至苗桂起户下,苗凌郡于2010年4月迁入苗桂起户下。2010年7月16日,苗桂起与廊坊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对苗场村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证载面积487.31平方米,按土地证载面积85%计算,补偿面积414.21平方米,奖励面积146.19平方米,共计补偿面积560.40平方米。本户按2010年8月31日户籍冻结人数每人分40平方米商业面积,要商业面积:3人×40平方米=120平方米;放弃商业面积补偿其住宅面积每人60平方米,与开发商等价交换,要住宅面积3人×60平方米=180平方米。搬家补助费5847.72元、过渡期补助费64324.92元、电话移机补偿费176元、空调移机补偿费240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160元、有线电视费320元、宅基地以外面积补偿5345元、树木11340元,村民养老保险每人3万元,5人共计15万元,拆迁奖励款4万元。累计补偿款为277753.64元。 2016年5月,苗桂起因肺癌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做了手术。后多次入院治疗,一直由原告刘淑敏、苗凌郡进行照顾。2017年7月3日,四被告将苗桂起从医院接走。2017年7月6日,苗桂起与四被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称因自己年老患病,身体衰弱,家中老伴和继子不履行照顾赡养义务,自愿与四被告签订该协议。协议约定:苗桂起至去世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由四被告供给,去世后由四被告按当地习俗送终安葬。苗桂起拥有位于.31平方米的宅基地拆迁分得599平米的楼房,在百年后将299.5平米赠与四被告,其余按法定继承。在拆迁过程中分得的补偿商业面积和独生子女家庭户奖励份额的1/3赠与四被告;银行存款66万元赠与四被告36万元,其余按法定继承。如四被告不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苗桂起可以解除此《协议》。苗桂起自2017年7月3日至8月1日去世,一直由四被告照顾,其丧葬事宜亦由四被告操办。 又查明,苗桂起在签《遗赠抚养协议》时意识清楚,意思表示真实。 庭审中,四原告称拆迁补偿款以户为单位发放,由苗桂起于2010年领取并管理。2013年,苗桂起将该笔款项与其他存款一起分多笔存入了冠群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后来,苗桂起生病花费20多万元,原告刘淑敏生病花费5万元,加上家庭生活开支,陆续支取了部分存款,至2017年7月尚有67万元在冠群投资公司
判决结果
一、苗桂起与被告苗振红、苗振凤、苗振朝、苗振学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超出遗产部分的赠与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二、苗桂起与四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赠与四被告的回迁楼299.5平方米应为280.2平方米,赠与四被告的存款36万元,应为33万元,多赠与的19.3平方米面积和3万元存款应归原告刘淑敏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四原告负担800元,四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李雨林 人民陪审员刘小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逯初宸
判决日期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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