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85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16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火炬区工业公司)与被告曾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中山火炬区工业公司变更其诉因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曾庆华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被告曾庆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曾庆华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粤民再28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审诉讼中,原告中山火炬区工业公司变更其诉因为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后反诉原告曾庆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曾庆华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为1164.5元(反诉原告曾庆华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曾庆华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吴浩明
审判员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陈明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
判决日期
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