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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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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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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8861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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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1、卢某2等与卢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黔0103民初4802号         判决日期:2018-08-16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诉被告卢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坤梅、卢某5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佳羽、刘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诉称,四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父母生前共有的座落于贵阳市××单元产权证号(G23100云)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63.95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父亲卢清名下。原、被告之母张克芳于2015年2月1日去世,父亲于2016年3月21日去世。依据继承法规定,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四原告继承份额应为讼争的80%。四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办理房屋继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一、判令被继承人卢清、张克芳名下位于贵阳市××单元房屋由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按份共有,四原告各享有20%的份额;二、判令被告卢某5配合四原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卢某5辩称,本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所有继承人于2018年3月24号对涉案房屋达成了分配协议,协议房屋归被告所有,故原告主张继承、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卢清于2016年3月21日去世,母亲张克芳于2015年2月1日去世,卢清和张克芳生前遗留有卢清名下位于贵阳市××路××单元房屋(备案号/权证号:G23100云、原门牌号:××3单元6楼10号)一套。2016年5月,原、被告双方曾经协议并一致同意将该房屋出售处理,但直至2018年3月24日止,该房屋一直未出售。2018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协商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卢某5以40万元人民币买断,由卢某5分别给付四原告每人7.5万元”。因卢某5无钱支付,当天,卢某5分别给四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钱款给付时间。协议签订第三天,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撤销该协议,卢某5将其出具给四原告的《欠条》收回并销毁。庭审中,被告卢某5主张该涉案房屋系其父亲单位的福利房,其在父亲购房时支付了6000元,但是未提交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贵阳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威清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职工登记表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位于云岩区××路××单元房屋(备案号/权证号:G23100云)一套由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各享有20%的份额; 二、被告卢某5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00元,由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各负担196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卢某5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民事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合议庭
审判长岑兰 人民陪审员谢润凤 人民陪审员闫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彬
判决日期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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