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昭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旋广州智富通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12民初4405号
判决日期:2018-08-16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昭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信公司)与被告广州智富通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智富公司)、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昭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然、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富公司、周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昭信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6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756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00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被告周旋归还的50000元为二被告按照年利率36%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余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智富公司、周旋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智富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昭信公司借款200000元;被告智富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前全额归还。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智富公司支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周旋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被告周旋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智富公司、周旋于2012年7月26日与昭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智富公司、周旋共同向昭信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昭信公司已向承诺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借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周旋向昭信公司偿还5万元系承诺人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向昭信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借款本金及尚未偿还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由承诺人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清偿。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将公司名称由重庆昭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昭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智富公司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于2018年4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二被告在作出还款承诺书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转账记账凭证、支付业务回单、智富公司的商事登记基本信息、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智富通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周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昭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75600元,并以借款1756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4元,由被告广州智富通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周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辜夕仁
人民陪审员代小戈
人民陪审员罗玉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永利
书记员杨琼
判决日期
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