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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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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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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遵义明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黔0302行审54号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451.4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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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占用新蒲新区新中办大山村沙坡组集体土地7.99亩,修建遵义明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厂,新建建筑物451.4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99亩;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451.4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21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下达时间;2.关于遵义明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厂非法占地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的调查经过;3.违法线索登记表、4.立案呈批表。证明处罚程序合法;5.证据保存清单。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中收集证据;6.现场勘测笔录、7.塑料加工厂违法用地现场勘测红线图。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的具体面积;8.询问笔录(骆余军)。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9.询问笔录(刘国庆)。证明对当地村民进行调查;10.新蒲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证明当事人违法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违法用地的事实;11.新蒲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类型及违法用地事实;1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现状;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16.荒山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来源;17.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办理手续情况;18.证明。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界限;19.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0.关于遵义明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厂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办理手续情况;21.场地租赁合同书。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来源;22.贵阳网“我有话说”遵义新蒲新区塑料厂被勒令整改却在夜里偷偷开工。证明违法用地案件来源22.场地租赁合同书、23.关于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报告(十二)。证明违法用地案件来源;24.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处理单、25.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6.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告知期限;2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听证告知期限;28.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9.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3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证据(罚没款凭证)、31.非法财物移交书。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1年10月23日大山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遵义明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厂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将位于大山村沙坝组老麦窝的荒山出租给被执行人,开办企业建设用地,租期为30年,骆余军合伙人王某签字。由于该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当日送达给骆余军。2017年5月13日申请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关于转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5月12日信访投诉案件的通知》,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31日经实地查勘测量,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大山村集体土地面积7.99亩,建筑面积451.46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新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作出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了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42100元,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451.4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珏 审判员周莉 审判员许锦桃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骏 书记员彭中艳
判决日期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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