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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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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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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新蒲新区新蒲郭逢辉塑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黔0302行审47号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和他设施2713.8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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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1年10月擅自占用新中街道办事处大山村沙坡组集体土地5.49亩(耕地0.89亩),修建塑料加工厂,新建建筑物2713.8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5.49亩(耕地0.89亩);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713.8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292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下达时间;2.关于新蒲新区新蒲郭逢辉塑料厂非法占地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的调查经过;3.证据清单。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中收集证据;4.违法线索登记表、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6.立案呈批表。证明处罚程序合法;7.现场勘测笔录、8.塑料加工厂违法用地现场勘测红线图。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的具体面积;9.询问笔录(郭太春)、10.询问笔录(郭太春)。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11.询问笔录(刘国庆)。证明对当地村民进行调查;12.新蒲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证明当事人违法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违法用地的事实;13.新蒲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类型及违法用地事实;1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现状;1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7、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18.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提交证据;19.委托书、20.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郭太春主体资格;21.关于转发《县政府关于对遵义地区高原钢铁厂申请补办用地的批复》的通知、22.证明。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权限;23.场地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来源;24.现场图纸。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土地界限;25.关于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报告(十二)。证明违法用地案件来源;26.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处理单、27.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8.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告知期限;2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及听证告知期限;30.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3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证据(罚没款凭证)、33.非法财物移交书。证明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8日原遵义高原钢铁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出租方)与被执行人新蒲新区新蒲郭逢辉塑料厂经营者郭逢辉(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将位于遵义市新蒲镇大山村面坊组的土地约11亩租赁给郭逢辉,租赁期限为15年。由于该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郭逢辉拆除新建临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当日送达。2017年5月13日申请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关于转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5月12日信访投诉案件的通知》,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31日经实地查勘测量,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大山村集体土地面积5.49亩(耕地0.89亩),建筑面积2713.87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新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了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29200元,但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遵新国土资行处字(2017)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713.8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珏 审判员周莉 审判员许锦桃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骏 书记员彭中艳
判决日期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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