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阳吉、黄萍等与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1623民初4899号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3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阳吉、黄萍诉被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阳吉、黄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蒋胜威,被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贤志,第三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阳吉、黄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按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施工并达到原房屋规定设计的标准;2、依法责令本案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对涉案房屋的修复完善施工义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其开发建设的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第0013幢1层114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系商业用途,总金额为273074元,合同第13条同时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安装完善并达到标准。然而,原告在接受房屋后,经有关检测单位检测发现所售房屋的保温层厚度平均仅为21㎜,保温厚度比设计标准减少了一半。另外,其地坪压实度也不符合原设计要求,表明被告所售房屋未达到双方及设计单位要求的标准。另调查证实,被告所开发建设的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的建设工程系本案第三人承建,第三人理应对涉案房屋保温层、地坪等未达标所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丁阳吉、黄萍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第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工程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证据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是验收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证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纸,证明第三人违约,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证据六、民事裁定书,证明因为被告、第三人要求和解而撤回起诉。
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如果证据确凿质量有问题,愿意维修满足原告要求。
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其承建的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项目,在利辛县质监站的监督下,已经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了设计单位、开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查单位的竣工验收,各项指标符合要求,房屋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质量问题。
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其述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2017)皖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保温层地坪均合格。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丁阳吉、黄萍与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阳吉、黄萍购买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0013幢1层114号房屋,房屋用途商业,建筑面积66.92平方米,总购房价273074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出卖人按附件三安装完善并达到标准”。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1、外墙:200厚空心砌砖、无机保温材料、外墙涂料;2、内墙:水泥砂浆粉面;…”。2016年9月,房屋交付给丁阳吉、黄萍。2017年8月29日,丁阳吉、黄萍委托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房屋检测,同日,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从房屋二层北立面取3份样品(见证单位为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保温层厚度检测,2017年9月1日,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保温层平均厚度为28㎜,所检项目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7份试样出具的《压实度检测报告(环刀法)》检测结论为该土样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一期工程,丁阳吉、黄萍购买的0013幢1层114号房屋即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B5幢房屋。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的B1-B6商业施工图纸显示,回填土压实系数为0.94,外墙保温厚度40㎜。2015年8月1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3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对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载明“对世联开发公司反诉的第五项对地坪、保温及真石漆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的请求,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中昆建设公司应按照保修条款予以修复,故在工程交付后的使用期间,世联开发公司可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中昆建设公司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该争议世联开发公司可以另行解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诉讼中,利辛世联公司委托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检测报告》和《压实度检测报告》,证明保温层厚度和室内地坪回填土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因该《工程检测报告》和《压实度检测报告》系世联开发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中昆建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不予采信该证据并不予准许利辛世联公司鉴定申请,并无不当”。2018年2月12日,丁阳吉、黄萍曾就此案提起诉讼,2018年3月28日,丁阳吉、黄萍向本院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丁阳吉、黄萍在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0013幢1层114号房承担保修期内的修复责任;
二、驳回原告丁阳吉、黄萍对第三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相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
判决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