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飞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内0302民初2075号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飞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0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系承建海南区银泰小区外网管道工程的承包方,被告李飞雄系该工程的具体施工负责人。2016年6月5日,海南区银泰小区30号楼下水道堵塞,原告通知被告李飞雄进行疏通。2016年6月6日,被告李飞雄雇佣谢长明、罗贵义等三人到现场进行疏通工作,疏通过程中因一氧化碳气体泄露致谢长明受伤、罗贵义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垫付了二人产生的必要费用。2017年初,伤者谢长明诉至海南区人民法院,经海南区人民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此次事故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二受害人,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追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谢长明各项费用67953元、罗贵义各项费用575770元,以上合计643723元;判令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飞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述的损害事实发生在乌海市海南区,维修的设施所在地也在乌海市海南区,按照属地原则,本案应当由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飞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宏儒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晨晨
判决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