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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荣浩
联系方式:0377-69766729
注册时间:2004-12-28
公司地址:西峡县城仲景大道
简介:
冶金辅料产品生产销售;合金产品、有色金属销售(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品种除外);房屋租赁;经营本企业产品、连铸结晶器铜板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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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323民初2447号         判决日期:2018-08-14         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通风设备公司”)与被告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冶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付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鼓通风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和违约金(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与陕西骊山风机厂约定,由陕西骊山风机厂为其修复Y4-73号叶轮一件,被告支付费用4000元,后陕西骊山风机厂全部履行了维修义务,被告未付款。2007年10月份,骊山风机厂注销,债权债务全部由陕西鼓风机低速风机厂承继,陕西鼓风机低速风机厂于2008年1月18日名称变更为原告即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以来,陕西骊山风机厂及原告连年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龙成冶金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属实,原告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属实,是否付款不清楚,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被告与陕西骊山风机厂约定,由陕西骊山风机厂为其修复Y4-73号叶轮一件,由被告支付费用4000元,陕西骊山风机厂全部履行了维修义务后,于2006年2月11日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4000元的发票。 另查:2007年10月份,骊山风机厂注销,债权债务全部由陕西鼓风机低速风机厂承继,陕西鼓风机低速风机厂于2008年1月18日名称变更为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陕鼓骊山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莹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彬
判决日期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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