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黑8105执109号
判决日期:2018-08-11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以下简称闫家岗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闫家岗农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应向富达公司给付工程款8654391.22元、利息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65元。闫家岗农场向富达公司已履行99585元,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闫家岗农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家岗农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永宽
审判员王晓虎
审判员马宝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延明
判决日期
201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