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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姜军
联系方式:0851-88183819
注册时间:2013-12-10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城市花园10栋12号商业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铁路客货运输;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装卸;物资仓储;铁路设备安装、维修;铁路专用物资的购销、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物资的购销;路局系统内后勤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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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黔0103民初6018号         判决日期:2018-08-10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诉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熊书琴、胡利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定原告退休时间为2018年8月4日。事实及理由:原告身份证号为,根据身份证代码信息,原告应当在2018年8月4日退休,但被告以原告档案出生时间1958年5月4日确定原告退休时间,在2018年5月强制给原告办理了退休,并在原告提出异议没有签字情况下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和养老金。原告认为,被告在退休时间的认定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公民的身份号码是每一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的标准认定退休时间,在所谓“档案”确定退休时间,是非法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被告仅是原告退休的申报人,原告退休是由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原告如对审批有异议,应进行行政诉讼;2、原告档案材料中1973年《入团志愿书》记载原告出生时间为1958年5月4日,2016年9月20日原告签字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原告出生时间亦为1958年5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原告身份证出生时间与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被告以原告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申报退休完全正确。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被告职工,身份证号码为。原告档案材料中时间为1973年7月14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记载原告出生年月为“1958年5月4日”,时间为2016年《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记载原告的出生时间亦为1958年5月。2018年5月经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被告作出《关于李伟同志退休的通知》,原告从2018年6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7月3日原告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判令被申请人中国铁路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电务段改正申请人李伟2018年5月4日为退休时间的违法行为,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标准,确定申请人李伟退休时间2018年8月4日,并补足被扣除的工资、公积金和各类保险金”。同日该委以原告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云劳人仲不字[2018]第2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入团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李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咏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丁倩如
判决日期
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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