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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联系方式:0797-2505072
注册时间:1999-08-06
公司地址:江西省瑞金市冯屋岗8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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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与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12民初7466号         判决日期:2018-08-10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健与被告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药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文,被告九华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陈健从2006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一直与九华药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九华药业公司支付陈健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5478元(21407元/月×11个月);3.依法判决九华药业公司与陈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依法判决九华药业公司支付陈健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工资214070元(21407元/月×10个月)。事实及理由:陈健从2006年10月至今一直在被告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单位工作,职务西南片区负责人,办公地点是九华药业公司租用的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白鹤林A栋9-10号房。九华药业公司还为陈健在重庆渝北区社保局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陈健在九华药业公司单位中工作10年以上,九华药业公司从2016年开始本应依法为陈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九华药业公司从2016年至今根本没有与陈健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华药业公司从2017年3月开始连陈健工资也未予以支付。九华药业公司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损害了陈健的利益。陈健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3月9日下发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陈健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华药业公司辩称:1.陈健不是九华药业公司的职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代理合同关系,陈健从未接受过九华药业公司的用工管理,九华药业公司未对陈健进行过考核或考勤,陈健完全自主的开展业务活动;2.陈健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关于与九华药业公司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3.2017年5月,原被告已经解除了代理协议,此后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九华药业公司主张的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陈健的全部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健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当庭举示了如下证据: 1.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起诉合法; 2.人事代理委托书,证明九华药业公司的前身是江西瑞金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九华药业公司在书面答辩状中对此也予以认可了,九华药业公司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的工作人员陈健等进行社保等人事管理,故原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人事代理合同书,证明九华药业公司曾和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陈健的人才管理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承认陈健系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4.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个人数据确认表,证明九华药业公司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陈健办理社保的情况; 5.“五险一金”代办协议书,证明九华药业公司曾经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陈健进行五险一金的办理,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6.2007年分销商协议书,证明九华药业公司前身是江西瑞金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九华药业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已经与九华药业公司确认了劳动关系,也得到了三九药业的认可; 7.2014年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责任书,证明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原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川渝云贵大片区的销售代表,于2014年1月1日得到九华药业公司的认可; 8.劳动合同书,证明陈健和九华药业公司在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确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期间的工资发放与2006、2015、2016、2017年的工资发放模式相同); 9.商务线销售责任书,陈健在2015年1月1日与九华药业公司签订了该责任书,证明原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遵循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制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0.OTC事业部经理销售责任书,该责任书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约定原九华药业公司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明确约定了责任人即陈健应遵守公司营销管理方案及其他各项制度,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的OTC事业部的事业代表和KA客户代表等; 11.九华药业公司销售合同书两份,证明陈健在2015年7月17日、2014年5月15日代表九华药业公司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员工,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 12.商业连锁库存交接汇总表、商业函7份、商业折让交接表、未完成事项交接表、商业客情交接表,证明在2017年5月8日陈健和九华药业公司仅就商业部分进行了交接,没有对医院工作进行交接,交接商业函中九华药业公司认可了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记载为“因我单位员工调整”,陈健与九华药业公司在交接过程中并未解除劳动合同。陈健在西南片区主要从事OTC项目和医院部分的两种工作,但对医院部分并未交接; 13.代理合同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证明陈健和九华药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接受九华药业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九华药业公司给陈健发放工资,包括两部分:基本工资+提成工资;九华药业公司对陈健有处罚的权利,原被告不是平等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14.九华药业公司的企业资质情况(2015用),证明陈健与九华药业公司存在代表关系,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员工。医药行业的惯例:委托销售不能由自然人代理销售,除非该自然人是单位的员工,否则会受到药监局处罚。故原被告是劳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15.医院代理销售协议(2017年),证明了原被告并非平等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他条款证明了陈健应接受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遵守九华药业公司的规章制度。陈健不但销售了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片区的OTC业务,还为九华药业公司办理了医院业务; 16.OTC销售委托推广协议(商推)(2017),第一段证明原被告并非平等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他条款证明了陈健应接受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遵守九华药业公司的规章制度。陈健不但销售了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片区的OTC业务,还为九华药业公司办理了医院业务;第4页第六条第7项明确表达了九华药业公司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第3页第六条第2项明确约定了九华药业公司对陈健有处罚的权利,第五条第1项明确约定了九华药业公司以工资支付陈健。因此,虽然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但原被告一直到2017年12月31日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17.企业资料(16年版),系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开展工作而给陈健的相关资料,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18.九华药业公司对账函、对账确认书、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30日、2015年10月22日、2016年1月8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7月6日、2014年2月28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等时间陈健与九华药业公司财务部对账的情况,同时证明陈健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的部分工作情况; 19.2007年差旅费管理政策、2006年工作回顾及2007年工作思路,证明陈健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的情况,从2006年即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发放了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 20.关于2008年终端促销费用使用规定(向各片区经理、主管、组长发文),证明2008年陈健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庆、四川、贵州,及进货渠道、对象,及全国与川渝贵相对应其他片区的相关情况; 21.2013年OTC、商务管理办法和任务指标,OTC指医药公司和门店业务,商务管理指医院业务,证明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下发了川渝贵的业务是OTC保底250万,OTC冲量280万,医院50万,合计330万元。以及九华药业公司对全国各片区的管理规程和指标; 22.2015年九华药业公司营销中心管理方案,证明九华药业公司为管理陈健,对陈健下发了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结构图能够证明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健是OTC事业部下属的商务线人员; 23.2016年九华药业公司营销中心营销方案,证明陈健受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制度约束,九华药业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置陈健类型的片区负责人的情况,这类人员又叫办事处经理、商务经理、商务代表,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设置的是办事处; 24.2016年九华药业公司营销中心管理方案,证明九华药业公司对陈健进行管理的组织结构、营销管理、销售任务、制度管理、配套文件等,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办事处主管云贵川的工作人员; 25.2010年至2011年考核,证明九华药业公司对全国各片区2010年至2011年的考核情况,考核中川渝片区的经理是陈健,还有川渝片区的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的附件是川渝贵2011年客户流向情况; 26.2014年1月重庆片区工资表发放情况、2014年九华药业公司财务主办的QQ邮箱截屏(森林狼是陈健,对方是黄雪妹、何启益)、2014年医疗市场开发激励政策、2014年医疗市场奖励情况、日常管理规程、会议通知,证明2014年陈健的基础工资为5000元,另还有王迅、庞艳梅等重庆片区的工作人员;激励政策证明了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提成的情况为3%、2%不等;奖励情况证明标杆医院公关的奖励政策还能提高;日常管理包括对交通费用、差旅费用、房租、流向费用、业务招待费、促销费用的报销及奖金发放等规定; 27.2015年九华药业公司财务主办的QQ邮箱截屏(森林狼是陈健)、2015年医疗市场开发激励政策、2015年医疗市场奖励情况、日常管理规程、会议通知,QQ是发送给了全国各片区的负责人,九华药业公司是统一放假、统一发工资,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员工; 28.九华痔疮栓的销售活动方案征求意见版、销售方案的确定版、各片区分配任务的情况、品种激励政策、2015年9月16日销售合同书、九华药业公司向陈健发放的承兑汇票、电子回单,证明陈健受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任务分配情况中明确了重庆四川由陈健负责;岗位工资载明了薪酬为基本工资为5000元,此外还有提成和奖励等;销售合同书证明陈健的部分工作情况; 29.2016年财务主办的QQ邮箱截屏、销售计划表、费用申请表、销售合同两份(2016年6月1日、9月8日)、陈健以销售经理身份向九华药业公司做的报告,证明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员工; 30.招商银行的工资明细、建设银行工资明细,载明了2006年11月17日九华药业公司向陈健发放第一笔工资5465元,12月12日、12月27日、2007年4月7日陆续发放工资的情况,最后一笔工资于2017年5月10日发放了2400元,该笔系提成工资,最后一笔基础工资于2017年3月24日发放了4955元,摘要部分明确记载为代发工资,交易对手信息为九华药业公司名称及代号,证明了陈健最后一次发工资往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407元/月。摘要为代发工资即为基础工资,其他的转账就是提成或奖金等。 被告九华药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18无异议;对证据19、20、2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为不是原件,时间久远,真实性无法考证,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考核记录都是电子表格、复印件,并无原被告的签字,且只能证明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变更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销售推广服务协议关系;对证据26、27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qq邮箱收发记录和附件文档不能说明是与九华药业公司有任何关系,收发邮件记录的相对人包括陈健本人的邮箱都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与本案及九华药业公司有任何关系,且时间都是2014年、2015年以前的,跟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对证据28及证据29中除销售合同以外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qq邮箱收发记录和附件文档不能说明是与九华药业公司有任何关系,收发邮件记录的相对人包括陈健本人的邮箱都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与本案及九华药业公司有任何关系;就其他证据,九华药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九华药业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当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2015年代理合同书、2017年OTC销售委托推广协议,商业客情交接表、未完成事项交接表、商业折让交接表、商业库存确认函,片区2014年度销售费用支付完毕确认函、片区2015年1至3月销售费用支付完毕确认函、2017年代理商陈健销售费用结算表,证明:1.原被告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只需按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如有争议应向人民法院起诉;2.2017年5月11日双方办理完业务交接后,已经解除了代理合同,此后陈健未履行任何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3.原被告的经济往来结算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截止到目前陈健欠九华药业公司19418.6元; 2.陈健2006年10月至2018年2月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重庆成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收据、重庆成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保明细表,证明:1.截至2013年9月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就不再代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了,2013年10月以后陈健被列为失业人员投保户,九华药业公司与陈健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转为民事代理合同关系;2.2015、2016年度陈健与成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2015年营销中心管理方案(封面至第一章)、2016年营销方案(封面至第一章)、2017年营销方案(封面、第一章、第三章),办事处经理黄某某2017年销售责任状、劳动合同、身份证、面试评估表、川渝省区经理韦强2016年经营责任状、劳动合同、身份证、面试评估表;西区大区经理黄捷2016年销售责任状、身份证,西区大区经理黄捷的情况说明,黄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1.九华药业公司派驻重庆区域的员工没有陈健,负责重庆区域的员工是黄某某、韦强、黄捷,而非陈健,陈健是外部代理商,是黄某某等人的工作对象;2.陈健在代理合作期间完全独立自主,完全不受九华药业公司的考核管理,原被告不存在隶属关系。 陈健质证认为:就证据1,原被告在2016年在没有代理合同情况下陈健仍为九华药业公司工作,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发放工资,九华药业公司实际上承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两份代理合同和推广合同均反应原被告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认函说明九华药业公司认同了陈健是川渝贵片区的负责人,并且反映陈健要遵循九华药业公司的销售规章和政策,一系列的销售确认函只是陈健工作的一部分,是针对OTC的销售情况,医院、处方药的销售情况没有包括在其中,该组证据不能达到九华药业公司的证明目的。2017年结算表,陈健没有签字确认,陈健不予认可九华药业公司观点,九华药业公司举示的该证据仅是医药公司的内容,没有医院的内容;就证据2,该证据刚好证明了2006年10月开始九华药业公司为陈健交纳社会保险,该公司是江西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一个部分,到2013年之后由于九华药业公司将陈健的保险费用包干为1200元/月,通过其他单位进行交纳,但陈健并未在其他单位上班,而一直在给九华药业公司上班,后由于九华药业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够交纳五险一金,陈健在交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定年龄后就没有再进行交纳,但陈健一直在给九华药业公司上班,九华药业公司也一直在支付工资,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一直在持续,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方式均没有变化,保险费用的交纳不代表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该组证据不能达到九华药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实际上九华药业公司是以钢结构公司的名义支付的社保;证据3中,营销方案证实了陈健的工作属于九华药业公司公司组织结构框架的组成部分,其他的部分管理制度九华药业公司是交给了陈健的,说明陈健是接受九华药业公司的管理,同时九华药业公司也是用这些制度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责任状等不能达到九华药业公司的证明目的,相反他们的时间地点与陈健的时间地点相吻合,说明陈健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反映黄某某住在南岸区,是负责的部分招商工作,而陈健是负责的另一部分即医院、药店、医药公司的工作。黄某某的证言与陈健的劳动合同相矛盾,且仲裁时九华药业公司称黄某某仍在其处任职,与证人当庭陈述矛盾,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陈健的工资亦为工资和销售提成,故陈健也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对陈健举示的证据,证据19中的2007年差旅费管理政策、证据20、21并非原件,且均未加盖九华药业公司印章,九华药业公司并未认可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9中的2006年工作回顾及2007年工作思路是单方制作,证据25是打印件,没有九华药业公司签字确认,且九华药业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26、27的邮箱发件人身份无法核实,且系2015年及之前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8中的销售方案征求意见版和确定版因系打印件,无单位盖章,九华药业公司当庭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9中销售计划表、费用申请表没有单位签字盖章,九华药业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报告及邮箱截屏中收件人的身份无法核实,不能确定与九华药业公司的关系,九华药业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就其他证据,九华药业公司均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九华药业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据1中的2017年结算表没有陈健签字确认,陈健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情况说明,出具人黄捷未到庭说明,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举示的其他证据陈健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日,陈健(乙方)与九华药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制。 2015年1月1日,陈健作为乙方,与九华药业公司(甲方)签订了《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九华痔疮栓产品在重庆的总代理商和医院代理商,由乙方统一发货,统一管理,并自主决定该区域内产品推广及销售等相关事宜,乙方交纳保证金1万元,代理协议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陈健作为乙方,与九华药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医院代理销售协议》和《OTC销售委托推广协议(商推)》。《医院代理销售协议》确定了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约定医院的销售代理商,并就合作事宜签订该协议,协议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代理人权限(一)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不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乙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非产品质量问题,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二)乙方承诺承认并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制度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代理人义务(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销售产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开发费、广告费、通讯费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代理人报酬(一)月度推广费用及报酬。1.计算办法:受货商业按照开票价支付货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结算价至开票价的差价部分,按17%扣税后,作为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推广费用和报酬。2.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格费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二)年终奖励。1.计算办法:完成年总任务100%,各品种按结算价奖励10%,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费用发票后在下年度第一个月支付。未完成年总任务的100%无奖励。2.支付方式:年终奖励在下年度的首月,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费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OTC销售委托推广协议(商推)》确定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指定产品约定终端(或区域)进行OTC市场开发、促销和推广工作;一、协议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五、乙方报酬(一)月度费用及提成为见“协议产品、价格及销售政策”,按一级出库销售流向隔月拨付,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费用发票后支付(或以工资支付);(二)年终奖励:“见协议产品、价格及销售政策”,完成年任务以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费用发票后在下年度第一个月支付;六、乙方义务(二)……乙方应按甲方《窜货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处罚,不接受处罚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七)乙方承诺承认并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制度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以上两个协议尾部甲方代表均为“黄某某”。 2014年1月1日,陈健作为川渝贵销售区域的大区销售责任人,与九华药业公司签订了《2014年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责任书》,责任周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陈健作为商务线经理,与九华药业公司签订了《商务线销售责任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公司授权陈健作为重庆区域的商务经理,由陈健统一发货,统一管理,负责该区域内产品推广及销售等相关事宜,品种和规格、结算方式依公司《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营销方案》。2016年1月1日,陈健作为责任人(商务经理),与九华药业公司签订了《OTC事业部商务经理销售责任状》,销售品规为OTC事业部商务线品种,责任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依公司《2016年营销方案》,第四条约定“责任人承认并遵守公司《2016年营销管理方案》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按公司规章承担责任。”尾部有部分领导(事业部经理)周展、公司领导(营销中心总经理)的签字。 《2015年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管理方案》第一章:组织架构及职能。二、岗位的说明B《商务线经理》载明:1、全面负责该区域的商务线管理,开发新的一级客户,积极拓展二级分销渠道,强化终端的管理。2、区域内全面配合公司进行KA线的开发、管理。3、签订商务线的《商务线销售任务书》,对区域内的商务线的任务负责。4、协助公司办理区域相关市场准入、招投标、挂网等政策事务工作。协助办理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2016年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管理方案》二、岗位的职责E、OTC事业部商务经理:1、全面负责该区域的商务线管理,管理一级客户,积极拓展二级分销渠道;2、签订商务线的《商务经理销售任务责任状》;3、对区域内商务线的任务负责。《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营销方案2016年12月版》第一章概述明确了办事处销售队伍由商务、医院推广、OTC推广组成。所称商务指对公司产品在商业通路环节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医院推广指公司产品通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等院内(或院外)的销售;OTC推广是指产品通过闭合渠道销往连锁、单体药店、诊所等指定终端,并由终端销售人员对指定终端进行促销和维护实现的销售。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专职销售人员的聘用办法:2.专职销售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专职销售人员应与上级主管领导签订《销售责任状》,交上上级领导审核;第四节重庆办事处设办事处经理一名,KA经理一名,医院经理、OTC经理不限。 2017年5月,陈健作为交点人,与接点人张亮签署了《商业(连锁)库存交接汇总表》、《商业折让交接表》、《未完成事项交接表(含遗留问题)》《商业客情交接表》。另在商业函中,张亮作为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的接交人,与多家医药公司进行了库存交接。 2018年1月2日,陈健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九华药业公司支付陈健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没有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5478元;2.依法裁决九华药业公司支付陈健2017年3月-2017年12月31日止的工资214070元。该委于2018年3月9日作出了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陈健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陈健举示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08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九华药业公司向陈健发放了“代发工资”和“客户转账”,2012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发放了“代发工资”和“零售汇入汇款”。就代发工资,2015年7月之前往往存在一个月发放多笔不固定金额的情况,但基本上每月均有一笔金额相对固定:2011年1月之前金额为5525元,2011年2月至8月为4674元,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以及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为4955元,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为3500元;客户转账及零售汇入汇款的发放日期、发放金额均不固定。2016年1月1日之后,“代发工资”的明细如下:2016年1月15日4955元、2月3日4955元、3月15日3618.24元、4月15日3500元、5月16日3500元、6月21日3500元、7月15日3500元、8月15日3500元、9月14日3500元、10月17日3500元、11月15日3500元、12月23日3500元、2017年1月23日7408.97元、2月24日3500元、3月24日4955元;该期间“零售汇入汇款”的明细如下:3月10日29798.2元、3月29日7387.89元、4月6日11587.5元、4月26日15002.5元、5月27日13400元、5月31日27189.74元、6月22日16255元、7月18日16220元、7月21日9590.2元、8月16日7160元、9月14日4200元、9月20日1200元、10月18日12002元、11月7日15839.7元、11月11日6022元、12月14日8368元、2017年1月22日13741.2元、2月22日4688元、3月6日20895.88元、4月10日2710元、4月12日3454元。陈健主张代发工资为基础工资,其他转账就是提成或奖金等;九华药业公司辩称代发工资是双方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推广服务费具体支付形式,即以工资形式支付,是为了给陈健节省劳务税款,其他转账属于九华药业公司向陈健支付的推广服务费中陈健应承担的费用及陈健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并非其本人收益或利润。 庭审中,陈健举示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2006年11月17日收到款项5465元、11月21日30925.3元、12月12日5465元、12月27日49000元、2007年4月6日25000元,其摘要均为“劳务费”,但没有显示对方账号,九华药业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是陈健为他人提供劳务获得的收益。 庭审中,陈健陈述:双方于2006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文书传给了九华药业公司;其于2006年国庆节后入职,从2006年11月发放第一笔工资;2016年下半年开始其任渝云贵大区经理,之前还负责四川的业务;签订代理合同是因为九华药业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及股东变化而变更的管理模式,而签订代理合同前后陈健的工作模式、管理模式、工资发放和工作内容均无变化;双方于2017年5月11日之后交接的,交接的原因是OTC市场交接后医院业务部分九华药业公司该给的钱一直没给;为规避风险九华药业公司把陈健这类员工全开除了;陈健至今仍在九华药业公司处工作。九华药业公司陈述为陈健购买社保是因为当时的管理模式;后因该公司被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公司收购,不再是代理商的模式,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在2017年5月11日交接了医药公司的库存和对接客户关系,当日双方代理关系解除,之后陈健就没有上班了,没有再为单位提供任何服务。 庭审中,九华药业公司举示了案外人黄某某的劳动合同书及办事处经理销售责任状,其中责任状载明薪酬待遇及考核为:基本工资4000元/月、月提成、年终奖和差旅费;劳动合同书约定黄某某任九华药业公司的省区经理,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黄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其工资包括招商银行3500元/月工资和住房补贴1200元(均在次月中下旬打卡发放)、销售提成、差旅费报销;入职时认识了代理商陈健,九华药业公司让黄某某管理公司现有业务,包括管理陈健等代理商,即督促陈健完成销售计划,同时黄某某还负责开拓新市场,即招新的代理商和联系空白市场代理商,模式是以代理为主,销售后由代理商维护九华药业公司销售给医院、药店、医药公司的业务;黄某某与陈健签订了一次代理协议;黄某某负责期间九华药业公司在重庆市场仅委派了黄某某一人,没有同事下属;黄某某离职交接时签署了商业客情交接函,陈健离职时的商业客情交接函黄某某签字了的,陈健的签字是事后确认的,也没有与医院交接,因为陈健不接受新的代理政策,不配合交接。另九华药业公司还举示了韦强的劳动合同及OTC事业部省区经理销售责任状和黄捷的RX事业部大区销售责任状,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起韦强任九华药业公司的OTC事业部川渝省区经理,黄捷任其RX事业部西大区经理。 另查明,陈健的养老保险于2006年10月由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联络处缴纳,于2007年2月至2013年9月由江西瑞金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人才大市场代办,2013年10月、12月由渝北区失业人员投保库缴纳。另2015年6-8月2016年4月至12月由重庆市成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陈健购买了三险一金。陈健称:后期其社保实际系九华药业公司以重庆市成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江西瑞金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就是九华药业公司的前身,并举示了《2007年度分销商销售协议》,尾部显示陈健作为江西瑞金三九药业有限公司代表签字,落款时间为2007年元月1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健2017年3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44270元; 二、被告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健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2852.75元; 三、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婧姣
判决日期
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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