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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
联系方式:0771-5382375
注册时间:2014-10-22
公司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5-1号海豚湾大厦1单元1807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肥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土地整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谷物种植;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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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07民初50号         判决日期:2018-08-0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楚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楚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转移该帐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成 审判员李夏冰 审判员文其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苏芸
判决日期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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