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林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07民初50号
判决日期:2018-08-0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湖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楚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楚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转移该帐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成
审判员李夏冰
审判员文其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苏芸
判决日期
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