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委托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8)宁0104执5760号
判决日期:2018-08-09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院代为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燕鸽湖前指大楼509),本院已向其代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贵院委托我院代为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燕鸽湖前指大楼509),本院已向其代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本案予以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判决日期
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