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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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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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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李某某等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527民初1525号         判决日期:2018-08-07         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了本案,并由审判员刘瑞刚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荣海、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某某、李某某诉称,三被告系父子关系,和原告为本组近邻。2002年,原告因外出打工将住宅正北方的责任田交被告徐某某经营。2007年初夏,徐某某爱人去世,在不告知、不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三被告私自将徐某某的爱人埋到原告的责任田里,造成侵占侵权事实。实际上,被告徐海红的责任田就和原告责任田相邻,被告徐某某的责任田,也和原告的责任田在同一块地里。 同年底,原告发现自己责任田被别人葬坟后,即进行交涉。原告要求三被告:要么恢复责任田原状,要么换地解决侵占侵权。三被告倒打一耙,说“是原告的哥哥徐荣海叫埋的”。后又以原告“责任田不够数”为由,拒绝换地。经本组徐荣军和组长徐荣宪多次做工作调解无效。十多年过去了,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停止侵占侵权行为。按照《土地承包法》,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侵占。综上事实、理由,三被告对原告责任田实施侵占,严重侵权。按照《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三被告停止侵占侵权;2、三被告赔偿因侵占侵权造成原告生产生活损失费用折合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辩称,1、被告亲人2007年埋葬时,当时并没有任何法律确权证书,原告诉称没有任何追溯力。2、原告所称并非事实。2003年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每亩地给被告100元,原告所称造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亲人仍然埋在原告徐某某的地里)。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录音光盘一份;2、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父子关系,和原告为本组近邻。2002年,原告因外出打工将住宅正北方的责任田交被告徐某某经营。2007年初夏,徐某某爱人去世,三被告将徐某某的爱人埋到原告的责任田里。同年底,原告发现自己责任田被别人葬坟后,即多次同三被告进行交涉未果。2016年12月,淮滨县人民政府向两原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涉案土地承包经营者为两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停止对原告徐某某、李某某的侵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瑞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韵
判决日期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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