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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巧兰
联系方式:025-56616368
注册时间:2014-11-26
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88号
简介:
项目开发投资及策划;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实业投资;农业项目投资;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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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汉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117民初6422号         判决日期:2018-08-0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汉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汉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濮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告开庭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京汉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925元(自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6%/年计算,现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7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原、被告就位于溧水区园林市政项目签订江苏盛乐农业科技开发园区景观绿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约于2017年2月13日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取得收据。而该项目迟迟不具备开工条件,被告承认由于其原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并承诺退还保证金,但被告只退还了7万元,尚欠23万元未退还且已超出被告承诺的退还日期。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江苏盛乐农业科技开发园区景观绿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溧水区,工程总价65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结算、材料单价、综合单价及预算价的确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程验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进行了约定。 2017年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017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内容是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所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现因我方原因无法履行,保证金两个月内退回贵公司。 以上事实,有江苏盛乐农业科技开发园区景观绿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收据,说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汉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3万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14元,由被告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天保 人民陪审员高长春 人民陪审员郭景芝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郑长玲
判决日期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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