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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培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符锡拥
联系方式:0898-23721200
注册时间:2005-05-10
公司地址: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办公楼
简介:
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销售、仓储、软件开发,农业种植,化肥销售,土地租赁,土地开发,畜牧业(奶畜除外),养殖业,木业,旅游项目开发,建筑材料销售,机器制造,包装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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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其兰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琼97民终909号         判决日期:2018-08-03         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孙其兰因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培分公司(以下简称橡胶西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其兰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840号民事裁定,指令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橡胶西培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孙其兰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错误,本案应以民事纠纷作为案由。(1).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孙其兰的诉讼主张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应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职责。孙其兰己超出退休年龄,双方均不受劳动合同关系约束,孙其兰要求橡胶西培分公司配合提交相关退休档案材料,本案应为民事侵权或公民为实现正当合法的民事权利的案件,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应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孙其兰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橡胶西培分公司辩称,孙其兰与橡胶西培分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橡胶西培分公司没有为孙其兰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行政管理的范畴,决定权不在用人单位,也不能由法院裁定,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孙其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 孙其兰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责令橡胶西培分公司提供孙其兰工资档案等材料给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孙其兰办理补交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其兰与橡胶西培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橡胶西培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依法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孙其兰请求判令橡胶西培分公司提供其工资档案等材料给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配合其办理补交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法应驳回孙其兰的起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关于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关于“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及办理退休手续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孙其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孙其兰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海珍 审判员王永政 审判员黄心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符莲菲
判决日期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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