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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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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云志与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履行教育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吉0191行初00006号         判决日期:2018-08-06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云志诉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履行教育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云志、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的委托代理人姜乔及郭靖山、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贤武和王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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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云志诉称:判决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依法为我更正电子档案信息,开具自考毕业证明。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末,因为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原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原吉林工学院)为我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XXX5号)丢失,原告申请第三人依法开具“毕业证明书”,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及电子工程学院(实践课程及论文实施机构)开具了毕业证明,但是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档案管理机构)因销毁了毕业生的“纸介档案”,错误登记原告的电子档案信息,以原告缺考“实践课程及论文”为由拒绝开具自考毕业证明,第三人称不能开具“毕业证明书”。现原告持被告的内设考试院(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办公室)“证书丢失”证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我更正电子档案信息,开具“自考毕业证明”。故诉至法院。原告梁云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对梁云志信访事项的回复》、《关于信访人梁云志开具自考毕业证明的回复》;2、吉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3、《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生成绩证明》;4、2017年12月29日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办公室《证明》及《毕业生登记表》;5、光盘;6、农作物植保员、农产品经纪人证书;7、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其他)。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2-7的真实性有异议,因证据2、4的来源存疑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6、7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当年未能完成自学考试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不具备该专业毕业条件,省教育考试院无法为其开具毕业生成绩证明。被答辩人梁云志向经开区法院和吉林省教育厅信访办均提供了《毕业生登记表》,从该表中可以看到如下信息:姓名:梁云志,专业: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主考院校:原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准考证号:XXX9,毕业证号XXX5,该《登记表》封皮填写的毕业时间为: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该《登记表》最后一页“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考(专业指导)学校审批意见”栏目显示的审批时间为“一九年月日”,审批时间应为上世纪90年代,具体时间不明。该《登记表》“各科考试成绩”栏目中只显示了4科成绩。答辩人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被答辩人梁云志提供的相关信息,确认被答辩人当年未能完成自学考试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不具备该专业毕业条件,理由如下:1.吉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册中不包含被答辩人姓名。该《毕业生名册》是依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第六十五项“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的相关规定由原吉林省自考办置备,其中信息包括考生姓名、专业、主考院校、毕业时间、准考证号、毕业证号、身份证号、各科成绩、各县市交档审档人签字、省考办收档人审档人签字、毕业证书领取人签字等重要信息,是考生是否完成课程毕业并领取《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的重要依据,凡是已经毕业的自考毕业生信息一定会在其中完整保留。答辩人没有在《毕业生名册》中查找到被答辩人的相关信息。(附:《毕业生名册》、考委【1998】7号文件)2.通过吉林省电子考籍档案确认,被答辩人未能完成自学考试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第五十九项规定“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即考生的准考证号为其本人考籍档案的唯一有效凭据。按照教育部《关于委托吉林省自考办进行“取消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答卷”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考试办【2000】40号)要求,原省自考办于2000年底前取消了我省考生试卷档案,建立考生电子考籍档案(见吉考办【2000】30号文件,附后)。自2001年起,电子考籍档案(考生成绩证明)成为自考考生通过课程及成绩的依据。根据被答辩人梁云志本人提供的准考证号XXX9,答辩人对其电子考籍档案进行了核实,发现被答辩人当年已经通过12门课程(见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成绩证明》,附后),但是按照当年的该专业的课程计划(有关课程计划附后)规定,还有四门实践课和论文课程没有通过考试,被答辩人不具备毕业条件,未能取得该专业毕业证。由于该专业计划目前已经进行了新的调整,按照现在的课程计划,被答辩人还需通过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和物理(工)(实践)、企业管理概论以及实践课程(自动控制理论(一)、微机控制技术、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和论文考试,才能满足毕业条件。需要说明的是,2000年在建立考生电子考籍档案时,由于当年考生所在地区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其性别写成了“女”,出生日期写成了“2000、1、1”,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其电子考籍档案中对应被答辩人提供的准考证号XXX9能够核实的其他信息的有效性(附《考生成绩证明》)。3.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档案室完整地保存了吉林工学院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当年自考生的实践环节合格成绩名单,该名单不包含被答辩人姓名。被答辩人原主考学校为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所读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为该学校在1998年开考的专业,其中实践课和论文课程考试最早的考生在2000年上半年报名参加考试。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档案室完整地保存了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当年制作的“(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实践环节合格成绩名单”,该名单加盖了原吉林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公章,应确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经省教育考试院确认该名单中不包含被答辩人姓名,这充分说明了当年被答辩人并未申请或通过该专业实践环节考核,不具备该专业毕业条件。(附《吉林工学院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名单》、)二、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毕业证书号不符合教育部和我省的相关管理规定,该毕业证书号码不存在。1.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号码位数为2001年3月以后才开始在全国统一使用的新代码,与其本人提供的毕业时间不符。被答辩人梁云志向经开区法院提供了《毕业生登记表》,该表所列毕业证书号XXX5,为17位毕业证书代码;毕业时间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17位毕业证书代码,是教育部自2001年3月起才启用的新的毕业证代码,主要目的是实施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相关规定详见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问题说明的函》(教考试办[2001]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1]4号)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化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代码的说明》。以上文件充分说明,17位毕业证书代码是在2001年3月后才开始启用实施的,国家规定自学考试办理毕业证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也就是说考生最早在2001年6月以后才能领到17位编码的毕业证,这与答辩人提供的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毕业时间明显不符,我省在2000年前使用的是9位数毕业证代码,如果答辩人确实在2000年12月取得了毕业证,其毕业证书号应为9位数才合理。(吉林省自学考试2000年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生名册、2000年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样式、吉林省教育考试院1996-2000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号码编码说明附后)2.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号码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编码规定,系伪造的毕业生证书号码。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化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代码的说明》规定,17位毕业证书代码的第5位至第16位为该考生的准考证号,也就是说考生的毕业证书号必须包含其本人的准考证号。但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证号码XXX5中不包含其准考证号XXX9,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也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检索到。如果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号码属实,则其毕业证书号显示的准考证号应为XXX4,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检索确认XXX4的准考证号另有其人,该考生姓名为刘文凤,与被答辩人同为原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考生,刘文凤已于2001年12月30日毕业,其毕业证号为XXX6(附刘文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刘文凤的毕业证书号与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号前16位完全相同,只在第17位上相差一位数字。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毕业证书号码前十六位应是在参照考生刘文凤的毕业证书号的基础上,在最后一位上改动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化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代码的说明》,毕业证号码的最后一位即第十七位为校验码,该校验码是按照教育部的专有算法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主要是为了防止数字过长而产生填写或输入错误,并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的专有算法对被答辩人提供毕业证书号XXX5进行了校验,确认该毕业证书号码XXX5系伪造。三、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不是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制发的表格,不具有法定效力。1.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的“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证书专用章”与真实公章区别明显。由于“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证书专用章”现已停止使用,答辩人现将当年加盖该公章的多份文件提供给法庭,供比照参考,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明显区别: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上的印章,字体略大,红五星面积也略大,上方的“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两端“吉、会”二字距离下方的“证书专用章”之间的距离很小;而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文件上的公章,字体略小,红五星也略小,“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两端“吉、会”二字距离下方的“证书专用章”之间的距离稍大。二者之间的区别,通过肉眼即可甄别。2.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内容与其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式样不一致,相互矛盾。教育部在2001年3月启动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化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为落实高等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教育部在全国启用了17位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号码代码,并更新了原有的《毕业生登记表》样式,新式《毕业生登记表》与2000年前使用的旧式《毕业生登记表》具有较大区别,现将17位毕业证书号码对应的新式《毕业登记表》样式(王爽的毕业生登记表)提供给法庭,供参考。如果被答辩人提供的17位毕业生号码XXX5是真实的,则其对应《毕业生登记表》应该是新式的(与王爽的毕业生登记表样式相同),但是被答辩人现在提供的却是旧式的与9位毕业生证书号码对应的老式《毕业生登记表》。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内容和式样不一致,相互矛盾。3.被答辩人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内容缺失。“各科考试成绩”栏目中只显示了4科成绩,明显少于该专业毕业所需的12科理论课成绩。四、主考院校长春工业大学出具书面证明,否认曾给被答辩人开具过毕业证明。经被答辩人现主考院校长春工业大学核实,未曾给被答辩人开具过毕业证明。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只是在被答辩人《考生成绩证明》上加盖了公章,并未签署任何书面意见。(附长春工业大学相关情况说明)五、原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办现已更名为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该单位现已出具书面更正说明,承认此前由于工作疏忽为被答辩人开具了错误的证明,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为无效证明。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9月18更名为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有关文件附后),同时启用“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公章,原“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办”公章作废。该机构为宁江区教育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不是答辩人的内设机构。该单位主要负责宁江区自考考生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根据全国考委《关于颁发的通知》(考委【1998】7号)文件规定,该机构不具有为考生开具毕业证证明的职能,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吉林省唯一具有开具《毕业生成绩证明》的法定机构。现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经过认真核实,承认了该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在未经核实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情况下,为被答辩人出具了错误证明,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附后)。需要说明的是,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明》上所加盖的宁江区招生办公章已于2017年9月18日废止使用,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明》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该公章已经失效。以上情况说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明既不具有法定效力,也不符合事实。(附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情况说明)。综上,被答辩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至今尚未完成所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全部课程,不具备该专业毕业条件;被答辩人所提交的《毕业生登记表》不是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制发的表格,该表加盖的“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证书专用章”与真实公章差别明显;该表登记的毕业证书编号系伪造编号;该表体现的科目考试成绩仅有4科,远低于正常毕业所需科目;该表内容和式样自相矛盾。被答辩人所称“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及电子工程学院开具了毕业证明”一事,被长春工业大学予以否认。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出具了更正说明,对此前为被答辩人出具的错误证明作出了更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答辩人认为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请合议庭斟酌采纳答辩意见。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问题说明的函》;2、《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4、关于委托吉林省自考办进行“取消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答卷”试点工作的通知;5、《关于清理在籍考生档案的通知》;6、《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我省2000年时自学考试毕业证号码代码编制情况的证明》;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电子注册有关代码的说明》;8、长春工学院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名单(2000年);9、吉林工学院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段)考试课程设置及学分;10、吉林工学院电气工程自动化2000年吉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册;11、范红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12、王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13、刘文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4、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为自学考生梁云志开具“成绩证明”的更正说明》;15、长春工业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16、《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生成绩证明》;17、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8、《关于设立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松原市宁江区伯都讷小学的通知》;19、董淑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郭占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王玉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李淑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孙瑛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刘秀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告虽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然以上证据均系教育部门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的考试档案,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答辩称:我方未向原告颁发过本科毕业证书,未开具毕业证明,其他同被告答辩意见。第三人长春工业大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梁云志于1998年至2000年间参加第三人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自学考试,准考证号XXX9,共通过课程12门,成绩如下:英语(二)67分(学分1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82分(学分3)、电力拖动基础60分(学分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61分(学分5)、电力系统运行66分(学分5)、电气控制工程理论78分(学分4)、电气控制系统74分(学分6)、检测与转换技术65分(学分4)、可编程序控制器72分(学分4)、微型计算机技术75分(学分6)、政治经济学77分(学分4)、自动化仪表及过程控制系统85分(学分3)。原告自称其于2000年毕业,因毕业证书丢失要求被告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为其开具毕业证明而来信来访,2018年1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信访人梁云志开具自考毕业证明的回复》,载明:1、梁云志考生经核实不符合工业自动化(独立本科段)(2007年国家统一计划由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更改为现行专业计划)毕业条件。该考生通过12科课程,按照当年的专业计划规定还需考实践课(自动控制理论(一)、微机控制技术、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和论文。按照现在该专业计划还缺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和物理(工)(实践)、企业管理概论以及上述的实践课程和论文。2、从梁云志考生提供的毕业登记表封面看,此表非原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放(登记表上准考证证号、毕业证书号不是我院当年下发证书的统一编号)。由于只有封面复印件,无法进一步核实其中的具体内容。3、梁云志考生反应网站问题:“原吉林省自学考试网站”由于单位合并所以变更为“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该考生相关的考籍电子数据未丢失。综上,目前梁云志未完成该专业毕业所需的全部课程,缺少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和物理(工)(实践)、企业管理概论三门理论课,自动控制理论(一)、微机控制技术、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物理(工)四门实践课,以及毕业论文。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梁云志持有的《吉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载明:专业为电气工程,姓名为梁云志,准考证号为XXX9,毕业证书号为XXX5,日期为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八日。原告梁云志持有的松原市宁江区招生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证明》载明:梁云志身份证号XXX1在本考区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成绩合格,已经毕业,毕业证书编号与毕业生登记表一致,现因丢失毕业证,本人要求证明其学历,经核实特发此件,以资证明。2018年3月8日,松原市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作出《关于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为自学考生梁云志开具“成绩证明”的更正说明》载明: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的报名、信息采集和考试考务工作,不具备开具考生成绩证明的资格和权限。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李忠国副主任于2017年12月29日为自学考生梁云志开具的“成绩全部合格”和“毕业证明”后经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与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核实,梁云志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属伪造,该生成绩没有全部合格。因此,宁江区教育考试办公室李忠国副主任为自学考生梁云志开具的“成绩全部合格”和“毕业证明”作废。特此说明!工作中给省考试院领导带来了麻烦,我们深表歉意,敬请领导谅解! 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段)开考时间为1998年4月,考试课程设置及学分为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3学分)、英语(二)(14学分)、电气控制工程理论(5学分)含实验、微型计算机技术(6学分)含上机操作、电力拖动基础(4学分)含实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4学分)、电气控制系统(6学分)含实验、电力系统运行(5学分)、检测及转换技术(4学分)、自动仪表及过程控制系统(3学分)、可编程序控制器(4学分)、毕业设计、电力电子技术、电机学、电力工程与电气工程专业专科段要求一致。课程设置说明:1、凡学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该专业本科毕业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主考高等学校(吉林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另吉林工学院(现更名为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2000年上半年吉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册中不包含原告梁云志,名册中毕业生均已通过12门理论课、实践课及论文考核。 再查明:2001年3月28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出教考试办【2011】11号《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有关问题说明的函》第四条:在两年过渡期内,尚未使用全国统一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和毕业证书的地区,仍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发放毕业证书,但毕业证书编号格式和注册工作须按4号文件要求从2001年开始由各省级自考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为方便各省按统一注册号注册,我办将为各省考试机构提供按《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考委【1998】7号)规定的准考证号进行具体转换毕业证书注册号程序,其中涉及到行政区划国标代码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既是自学考试考籍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时又与考务工作各环节密不可分。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信息标准及数据结构基本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与其配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今后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基础性工作。在两年过渡期内,各省级自考机构应尽快作出安排,使本地自行的考务考籍工作规则、流程,特别是信息标准、数据结构与国家标准相一致,为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打好基础,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第四条规定:“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第八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二)身份证号;(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第十一条规定:“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_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l;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第十三条规定:“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有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第五十九条: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跨考其它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理新的准考证,只填写《报考课程卡》,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码下,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第六十四条: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布三个月后销毁。第六十五条: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后附《考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第六十八条: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第七十条: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七十一条: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云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云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刘一嘉 人民陪审员魏宇彤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胡嘉曦
判决日期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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