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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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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厚刚不服被告黄龙县公安局对第三人贾让让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陕0628行初7号         判决日期:2018-08-03         法院: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厚刚不服被告黄龙县公安局对第三人贾让让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厚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传梅、白红卫,被告黄龙县公安局副职负责人李兵、委托代理人周松山,第三人贾让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静云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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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黄龙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三人贾让让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字[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如下:2017年3月28日22时许,黄龙县三岔镇梁家山行政村贾利奎出嫁女儿在西平酒楼宴请客人。宴请结束回家时,贾让让、贾让斌、周厚刚搭乘贾利柱车辆回家,车辆行驶途中,贾让让与周厚刚发生争执,进而贾让让、贾让斌与周厚刚发生打架。车辆行驶至王振山家门口贾让让、贾让斌与周厚刚下车后继续进行厮打,随后贾利柱也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至周厚刚、贾让让不同程度受伤,双方之伤系相互厮打所致。后周厚刚住院进行治疗,贾让让未进行治疗。2017年5月25日,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厚刚左手食指外伤,头部和面部损伤为轻微伤,左眼损伤暂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贾让让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龙县支行,由黄龙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民警送宜川县拘留所执行。 原告周厚刚诉称,2017年3月28日,原告被多人打伤,报案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原告作为受害人领到了黄龙县公安局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定(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处罚行为人贾让让前、处罚中、处罚后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原告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显示公平公正,办案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黄龙县公安局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定(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周厚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黄龙县公安局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定(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目的:原告诉请的事实依据。 第二组证据:受案回执一份。证明目的:2017年3月27日是案发时间,被告办案程序严重违反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99条规定。 被告黄龙县公安局辩称: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接处警、受理案件及时,办案期限、鉴定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贾让让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处罚决定送达贾让让本人,其在附卷文书上签字、捺印,处罚后的行政拘留执行、家属告知、罚款执行也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之规定,办案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局对该办案的调查取证及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办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龙县公安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共一组证据:公安行政案卷一本。证明被告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定(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依据,有本人签字,对贾让让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第三人贾让让述称,接受被告黄龙县公安局对其的处罚决定。并认为被告对原告周厚刚的处罚过轻。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黄龙县公安局提供的一组证据,经本院审核,被该组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关联,故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2时许,原告周厚刚与第三人贾让让、贾让斌酒后乘坐贾利柱的车辆时因争执发生打架。车辆行驶至王振山家门口时,原告周厚刚、贾让让、贾让斌下车后继续厮打,贾利柱下车后也参与打架。因打架致原告周厚刚、贾让让不同程度受伤,后原告周厚刚住院治疗,第三人贾让让未进行治疗。黄龙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13日诊断原告周厚刚的伤情为:1、头面部皮肤擦伤;2、外伤性头痛;3、左眼眶内壁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另查明,2017年3月28日,原告之妻孙传梅向被告黄龙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报案,三岔派出所于2017年3月29日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2017年4月28日,三岔派出所以被侵害人周厚刚正在治疗为由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并获得批准,办案期限延长至2017年5月28日。2017年5月15日,黄龙县三岔派出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周厚刚的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7]临监字第19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厚刚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微伤(根据鉴定时间规定,建议6个月后行眼视力损伤复查)。2017年6月12日,三岔派出所分别将西法大司鉴中心[2017]临监字第19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送达给贾让让、贾让斌、贾利柱以及原告之妻孙传梅,贾让让、贾让斌、贾利柱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原告之妻孙传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对原告的眼伤和视力进行鉴定。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作出黄公(三)行罚决字[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贾让让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黄龙县公安局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黄公(三)行罚决字[201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原告周厚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龙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东旭 审判员白朝霞 人民陪审员任占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卢兰兰
判决日期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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