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陕0602执1801号
判决日期:2018-08-03
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122.678388万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1月1日支付71.3655186万元,剩余工程款41.3128694万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付清,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每笔付款前由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如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132.67838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保修责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执行;案件受理费17428元,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8714元,待兑付第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予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演晴利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苏杰
二0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郭娜
判决日期
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