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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玉马
联系方式:0531-84216723
注册时间:1996-04-18
公司地址:济阳县济孙路24号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货物运输、水泥预制件、水电暖安装、电汽焊维修及民用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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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亭、新新英与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民终4547号         判决日期:2018-08-0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新亭、赵新英因与被上诉人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新亭、赵新英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案涉诉的实体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且有明确的侵权损害责任人和损害事实,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均是损害赵新亭、赵新英财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被告主体明确。赵新亭、赵新英与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是拆迁协议书,整体搬迁指的是“旧宅基地及其他闲散地”,而本案争议的是林产地树株财产损害赔偿,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妄断定论,该裁定显失公平、公正、公道。为维护赵新亭、赵新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公正判决。 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虽然林权证上的林用权益可以继承,但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而本案中赵新亭、赵新英所持有的林权证仍是其父亲的,显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现赵新亭、赵新英手中的林权证应该是无效的。 赵吉宗辩称,同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 赵新亭、赵新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赵新亭、赵新英树木损失12500元;2.由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2日,赵新亭(乙方)与吴寨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为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吴寨村进行整体搬迁安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管理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吴寨村的拆迁安置工作,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居住区。按照2013年4月双方签订的《吴寨村户型合同》约定,乙方共有安置人口2人,共享受80㎡一套。乙方领取钥匙的时间是2016年1月25日,自拿到钥匙后十日内,乙方将原有旧宅基及其他闲散地上属于乙方所有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干净,四角落地并放弃该地块的所有权。逾期清理不掉,视为自动放弃拆除旧宅基及其他闲散地上属于乙方所有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并自动交由甲方负责清理清除,达到四角落地”。该拆迁协议签订后,赵新亭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搬入安置房居住。2017年4月18日,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与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济阳县回河镇吴寨、张庙村、北张村土地整治项目(三标段)》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合同)。依据该合同,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授权赵吉宗为本工程项目副经理,全权代理本工程施工及结算业务。2017年8月2日,在吴寨村土地整治施工过程中,赵新亭与施工负责人赵吉宗发生纠纷并报警,现场有树木被损,民警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后,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新亭所在的吴寨村属于整体搬迁,赵新亭、赵新英所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村居整体搬迁的附属及遗留问题,这种大规模、大面积的村居整体搬迁,系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涉及的附属和遗留问题也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解决。据此,赵新亭、赵新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新亭、赵新英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赵新亭、赵新英提交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36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赵新亭、赵新英第一次向济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济阳县人民法院以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后,赵新亭、赵新英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该裁定。赵新亭、赵新英提起诉讼诉请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及赵吉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树木损失12500元,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质证,济阳县回河街道吴寨村民委员会、赵吉宗对裁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只是说明赵新亭、赵新英符合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评判。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立营 审判员武绍山 审判员王立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牛春杰
判决日期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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