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3民催10号
判决日期:2018-08-01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040004120230153、票面金额贰万元整的承兑汇票(付款人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银行为:重庆银行朝天门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重庆银行朝天门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吴庆
审判员何滢
审判员侯慎思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穆金帅
判决日期
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