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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联系方式:028-87980069
注册时间:2002-11-25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西区百草路1186号
简介:
航空器及其机载设备、航空地面设备的研发、制造、检测、维修、加改装、销售、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计算机软件及设备开发;汽车电子及其它电子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机械及电子设备租赁;航空器材(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租赁;包装服务;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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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91民初11542号         判决日期:2018-08-01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太航空)与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子午线航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太航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子午线航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太航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7226元及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1份《航材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台“空中警告及防撞系统计算机”,合同总金额为2667465元,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却拖欠大部分货款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拒绝履行。 被告子午线航空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航材订购合同》、装箱单、往来电子邮件,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7日,子午线航空(买方)与华太航空(卖方)签订合同号为SRMP170010CN的《航材订购合同》,约定:子午线航空向华太航空订购空中警告及防撞系统计算机3台,总价为2667465元,卖方通过快递方式将全部产品送至买方,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合同总金额30%的价款后20天内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应在收到卖方货物、发票且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60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 2017年3月29日,华太航空将上述货物快递给子午线航空。 2018年2月24日,华太航空通过电子邮件向子午线航空发送“催款函”,称所涉发票已开具,子午线航空已欠款一年之久,并要求其在一个月以内付清欠款1867226元。2月26日,子午线航空回复确认发票已开且尚欠货款186722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7226元,并赔偿损失,计算方法为:以货款18672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6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华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6元,由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存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易亚楠
判决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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