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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鸿斌
联系方式:020-84372451
注册时间:2010-03-25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
简介:
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工商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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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0105执64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0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649047.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本案诉保查封被执行人的设备等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款项101883.69元(已扣除执行费),并已将该款发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诉保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其经营场所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五吨八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十六吨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十吨三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30/10+30吨)一台、六高跨厂房(上盖建筑)一栋、数控切割机一号、二号两台等财产。被执行人因另案其财产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发函与该院联系,该院回函确认,该院于2015年5月21日、22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保查封。经核查,本案诉保查封的上述财产包含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范围内,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16)粤0105执6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阳 审判员林少宁 审判员陈文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日 书记员郑文丽
判决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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