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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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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桑苏君
联系方式:010-60524472
注册时间:2000-05-22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聚富苑工业区聚和四街3号2幢
简介:
生产药品;销售食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用品(不含药品)、日用杂货、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药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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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与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2民初18612号         判决日期:2018-07-25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刘健(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55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897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4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7379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6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2172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入职被告,岗位为操作工,月均工资4200元。在职期间,被告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假且拖欠工资。2018年3月7日,被告单方无理由辞退原告。故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18]第2561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认可双方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但数额应为1478.51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请。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违反厂规厂纪,被告因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原告连续工作不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再次,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告不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0.3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厂内打架斗殴,违反厂规厂纪,原告因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0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同月19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操作工,薪酬为2300元/月,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2018年2月6日,原告酒后进入被告员工宿舍与工友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被打伤。2018年3月6日,被告作出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认为原告酒后擅自进入员工宿舍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厂规厂纪,行为极其恶劣,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原告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213.79元、2620.68元(含加班费220.68元)、3585.23元、4317.35元(含加班费164.8元)。 其后,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延时加班工资。2018年5月3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18]第256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原、被告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2.35元、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400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认可仲裁委关于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的裁决;被告认可原告2017年11月加班2天,已支付加班费220.68元(2400/21.75*2),2018年1月加班18.5小时,已支付加班费164.8元(2400/21.75/8*18.5)。 此外,被告主张原告虽被打伤,但原告挑衅在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厂规厂纪(其中第四章奖惩制度一节第三条违纪处理规定,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处以4000元罚款或辞退处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记载员工代表、部分负责人进行讨论表决)、厂规厂纪、产品专业知识培训测试(原告参加测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健与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健2018年2月1日至3月7日期间工资40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健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8元、延时加班工资2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芦玉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楠 书记员张亚男
判决日期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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