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47号
判决日期:2014-11-2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焱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7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峙代理审判员田璐代理审判员王天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哲
判决日期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