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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永周
联系方式:0577-8686008
注册时间:2002-03-21
公司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01号
简介:
生产、销售:服装、花边;漂染:针织布(革基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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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87号         判决日期:2014-11-27         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和平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并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中高、被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成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起,原告作为皮革基布生产厂商与被告开始进行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皮革基布,双方以对账单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双方约定货款以2个月为结算周期。2014年7月14日,经原、被告核对双方来往账目,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83463.26元,且约定:若发生诉讼,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该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83463.2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核对)、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已核对); 2、公司名称变更,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3、企业信息查询和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4、对账结果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合同成立、没有质量异议等事实。 被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书面答辩,口头辩称:1、对双方买卖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双方约定货款以2个月为结算周期不属实。2、原告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减价款,相应的发票原告还未开具给被告。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4月开始,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皮革基布。2014年7月14日,经原、被告核对账目,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83463.26元,于是被告在原告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并约定发生诉讼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货款偿付时间。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于是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云中马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58346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管和平 人民陪审员项招蝉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乐
判决日期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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