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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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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琴、洪某某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碚法刑初字第00355号         判决日期:2014-11-24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于2014年7月28日建议我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8月28日恢复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后琴及其辩护人任华章、王勇,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春旭,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春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某某村党委书记、某某村党委委员、村主任、某某村党委委员、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协助澄江镇政府从事华能燃气管道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的过程中,共谋以伪造补偿费发放表的方式,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并最终以上述手段侵吞公共财产225299.84元,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每人分得8.1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6万余元。 二、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共谋以虚报工程款的方式,侵吞农村便民路改建专项资金,并最终以上述手段侵吞国家资金48439.52元,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每人分得1.6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1.5万余元。 三、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与毛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减少工程量的方式截留农村C级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后侵吞,并最终以上述手段侵吞国家资金15710元,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与毛某某每人分得3000余元。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到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院未掌握的上述贪污事实。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刘后琴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至院内接受调查。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洪某某到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89449.3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洪某某、彭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彭某某还具有立功情节。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刘后琴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后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第一笔指控事实的定性有误,不应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2、第一笔指控中的犯罪金额有误,应将被告人已发放或应发放的补偿金额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3、对于第二笔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后琴基于平账考虑找熊良红开具的发票,不是贪污公款;4、对于第三笔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后琴等人私分的是村民个人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不应构成贪污罪。5、被告人刘后琴系初犯、偶犯,有退赃情节,且一直表现良好,现父母年迈多病,家人需要照顾,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洪某某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第一笔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侵占的是集体的财产,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洪某某在华能项目中分得8.1万元后,又发放给村民3450元,已发放的金额应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3、被告人洪某某有自首、退赃情节,同时一贯表现良好,现身患重病;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表示无异议,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第一笔犯罪行为,认为在性质上不构成贪污罪,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对指控的第二笔犯罪行为,因财物尚未转移,应认定为贪污罪的未遂;3、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有立功行为;5、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由其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现有年迈父亲需赡养。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某某村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某某村党委委员)、村文书兼会计(兼某某村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相关项目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7月26日,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因燃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需临时使用澄江镇、天府镇等处土地。协议签订后,华能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费用支付给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再将补偿费用下拨给澄江镇人民政府,澄江镇政府再下拨到各村。 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在从事华能燃气管道项目临时用地补偿费发放的过程中,共谋以伪造补偿费发放表的方式,侵吞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共计225299.84元,后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每人分得8.1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6万余元。 二、2013年7月,北碚区财政局向澄江镇政府下达2013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2013年8月,北碚区澄江镇政府决定将2013年一事一议项目计划中的六个村调整为某某村和五一村实施,并计划安排某某村一事一议资金150万元,后如数拨付。 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共谋以虚报工程款的方式,套取修建农村便民路专项资金48439.52元,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每人分得1.6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1.5万余元。 三、2012年8月,北碚区澄江镇政府将区政府下达给该镇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到镇属各村,其中某某村C级危房改造任务为5户,并明确C级危房按照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每户11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C级危房的排危加固由各村委会统一组织技术过硬的农村建筑工匠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补到村。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与毛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减少工程量的方式截留农村C级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后侵吞,并最终以上述手段侵吞该专项资金15710元,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与毛某某(另案处理)每人分得3000余元。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因他案到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后主动归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院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刘后琴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至院内接受调查。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了他人行贿、受贿的行为,被检举受贿的两名人员现均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 还查明,在本案侦办期间,被告人刘后琴家属、被告人洪某某及其家属、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向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退赃5万元、9万元、8万元;在本案审判期间,被告人刘后琴家属、被告人洪某某及其家属、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向我院退赃52817元、12817元、817元。另毛某某向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某、刘某甲、陈某某、钟某某、熊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主体身份资料,工商注册资料,临时用地协议,澄江镇党委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查询明细,会计凭证,北碚区财政局文件,澄江镇政府文件及函件,澄江镇行政办公会会议纪要,施工合同书,银行日记账,危旧房改造相关材料,扣押资料,收据,检举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后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 (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责令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共同退还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某某村村委会273739.36元,对被告人刘后琴、洪某某、彭某某违法所得赃款1271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22万元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66451元被我院扣押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小会 人民陪审员刘万忠 人民陪审员赖政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小琦
判决日期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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