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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伟强
联系方式:13528194620
注册时间:2011-02-16
公司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昌业路70号
简介:
生产、加工、销售:脚轮及其配件、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电器配件(不含电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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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腾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         判决日期:2015-10-1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腾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扬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谊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睿,被告畅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文忠、梁倩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腾扬公司诉称:畅通公司自2013年11月26日起向腾扬公司购买塑料制品,但自2014年10月份起,畅通公司收货后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及时支付货款。后经双方逐月对账,畅通公司确认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累计拖欠腾扬公司应付货款496392.49元。考虑到畅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双方的合作关系,腾扬公司给予畅通公司谅解,但时至今日,畅通公司仍无付款的诚意及行动。为此,腾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畅通公司立即向原告腾扬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96392.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畅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畅通公司辩称:确认尚欠腾扬公司货款496392.49元的事实,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腾扬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腾扬公司与畅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腾扬公司向畅通公司供应脚轮等塑料制品。双方从2014年10月始每月均进行对账,并由畅通公司向腾扬公司出具对账单。2015年8月25日,畅通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该日,畅通公司累计欠腾扬公司货款496392.49元。因对账后畅通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腾扬公司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腾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392.4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496392.4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4373元,诉讼保全费3002元,共计7375元,由被告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畅通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林谊琼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荻
判决日期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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