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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贵辉
联系方式:0762-2802600
注册时间:2010-04-15
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万绿湖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南部(即源西公交综合站场)
简介:
经营市区公共汽车客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房屋租赁;食品、日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公交IC卡销售及IC卡充值服务;校车运营服务;县(区)内班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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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华与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判决日期:2014-11-22         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惠华诉被告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惠华到庭,被告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跃民及委托代理人刘志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在火车站当时有六辆公交车在场,包括原告开的车,在火车站等候,公司的总经理叶跃民要求市政府领导人交谈,由于公司领导人不答应司机提出的要求,当场没有协商好,事后,一直到2014年1月24日晚上,100多名司机会议室开会,公司董事长郑思远承诺:“明天,全部司机上正常班,这两天发生的事就当没有发生过,在场开会罢工、罢驶的司机一个都不解聘,当作没有事情发生。”我不是三天没有上班,我认为只有两天半没有上班。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驳回仲裁裁决;2、被告补偿原告两倍工资/年6000元×2年=12000元,失业赔偿金5000元,共计17000元。 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2、送达回证;3、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4、劳动合同;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劳动仲裁答辩状;7、原告身份证;8、现场罢工签名表。 被告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二、被告在向原告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已于2014年2月5日将解聘理由告知工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在程序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告和原告的上级领导从未对原告作出任何承诺,包括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 被告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其陈述提供证据有:关于解除陈志勇等四位驾驶员劳动合同的通知。 本院查明,2012年9月1日,原告陈惠华与被告河源市粤运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前称:绿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试用期限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3000元。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公交车司机。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被告的公司上班,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对被告的名称和法人代表进行了变更,原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14年1月22日上午,原告擅自改变公交车运行计划,将粤P044XX号车辆停放在河源市火车站广场内。2014年2月19日,被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向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3月27日,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2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仲裁请求。2014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惠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已作免交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石松 审判员潘晖 代理审判员邹继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仕青
判决日期
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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