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亚拓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张永根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鼓商初字第1800号
判决日期:2015-10-13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亚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公司)、张永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永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嘉善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物联公司与被告亚拓公司、张永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经营废钢业务。协议第九条约定:土地租赁:租赁地点浙江嘉善天凝镇东顺村,面积9亩等。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履行地为南京市,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原告物联公司称浙江省嘉善天凝镇东顺村租赁的土地系三方为履行合作协议,用于堆放收购废钢的场地,收购的废钢主要出售给常州中天钢厂;原告物联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和洽谈,故原告所在地亦是合同履行地。原告物联公司还认为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为南京市,而三方当事人仅有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故约定的履行地点当然为原告住所地即南京市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春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丛志阳
判决日期
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