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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硕
联系方式:010-85271220
注册时间:1995-01-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
简介: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评测;人才培训;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档案;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人事代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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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杰与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09490号         判决日期:2014-11-18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崔世杰与被告(原告)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四达人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世杰,四达人才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博著、刘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崔世杰诉称:四达人才中心作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和全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执行四达公司颁布的《四达人字(2005)18号》文。我与四达人才中心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说明:四达人才中心愿意代四达公司履行职责义务,并自愿履行《内部退养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而且《内部退养协议书》对未尽事宜如何处理也做了特别约定,因此四达人才中心拒绝执行《四达人字(2005)18号》文,扣发我内退人员企业补充待遇没有任何依据。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四达人才中心:1、支付2006年至2013年过节费11200元;2、支付2006年至2013年房修费4000元;3、支付2006年至2013年供暖费16000元;4、支付2006年至2013年旅游补助费2400元。 四达人才中心辩称并诉称:不同意崔世杰的诉讼请求,我单位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无需向崔世杰支付2006年至2013年过节费11200元;2、无需向崔世杰支付房屋维修费4000元;3、无需向崔世杰支付旅游补助费2400元。 经审理查明:四达人才中心于1995年1月25日成立,系由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资成立,该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变更名称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 崔世杰主张其于2000年10月入职四达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副经理,2001年7月工资转由四达人才中心发放。 2004年3月18日,崔世杰(乙方)与四达人才中心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协议期限为13年3月,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本人的法定退休时间)止;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共同参照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关于公司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负责乙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企业部分由甲方承担;内部退养期间,按照甲方的规定为乙方报销医疗费用;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甲方直接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已经申请内部退养,并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复工手续。乙方要求调出甲方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给予支持;乙方内部退养期间退养工资标准每月为(税前)2140元;在乙方办理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就乙方办理内部退养之前所提出的问题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金18270.45元,乙方不在就其本人此前和其办理内部退养期间的任何问题要求甲方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解决;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以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庭审中,崔世杰提交了《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公司离退休及内退人员企业补充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离退休及内退人员企业补充待遇构成:1、离退休费企业补充额及内退生活费,2、住房补贴,3、过节费,4、房屋维修费,5、供暖费,6、补充医疗保险,7、其他;第七条:过节费标准1、元旦每人300元,春节每人600元,五一每人200元,国庆每人300元;第八条:房屋维修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第九条:冬季供暖费报销标准,部门副经理级别按80平米计算并报销供暖费;第十一条:外出旅游:每人每年一次,如不组织或不能参加每人发放补助费300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四达人才中心对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崔世杰提交的《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公司离退休及内退人员企业补充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四达人才中心认可该文件系四达公司颁布的,但主张其中心不应适用该文件。 2013年10月28日,崔世杰以四达人才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06年至2014年过节费12600元;2、支付2006年至2014年房修费4500元;3、支付2006年至2014年供暖费18000元;4、支付2006年至2014年旅游补助费2700元。2014年1月1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0021号裁决书,裁决:一、四达人才中心支付崔世杰2006年至2013年过节费11200元;二、四达人才中心支付崔世杰2006年至2013年房屋维修费4000元;三、四达人才中心支付崔世杰2006年至2013年旅游补助费2400元。崔世杰及四达人才中心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内部退养协议书》、《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公司离退休及内退人员企业补充待遇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00021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原告)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崔世杰二〇〇六年度至二〇一三年度过节费一万一千二百元、房屋维修费四千元、旅游费二千四百元、供暖费一万六千元; 二、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巍人民陪审员杨林屏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青云
判决日期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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