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先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案号:(2014)栖商初字第155-3号
判决日期:2014-11-14
法院: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行账号为12×××68的存款145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支行账号为12×××68的145000元存款的冻结
合议庭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孙玉玲
审判员赵志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佩佩
判决日期
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