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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立斌
联系方式:020-38837069
注册时间:2001-05-30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层局部1027房
简介: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软件开发;通讯设备修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电力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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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霄与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0号         判决日期:2014-11-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立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剑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吴剑霄与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27日起解除;二、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吴剑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三、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吴剑霄支付2013年的5天带薪年假工资3000元;四、驳回吴剑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佳和立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2、改判驳回吴剑霄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吴剑霄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 被上诉人吴剑霄二审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另,佳和立创公司二审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原件,内容与吴剑霄一审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内容一致,佳和立创公司还提交:1、2014年1月27日电子邮件截图一份,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给付3万元;2、2013年2月份的考勤表,拟共同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佳和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叶嘉璘 代理审判员徐满 代理审判员王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郑晓仪
判决日期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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