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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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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熊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1164号         判决日期:2014-11-06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4)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熊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晓晨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期间,顾丽萍、黄金伟(均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山上、柯桥山上、大香林山上、九峰寺农庄、柯桥方向煤场、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小区棋牌室等地,多次组织朱某、宣和英、李某、诸某、陈某甲、吕海国、蒋某、杨云香、谢某、“大头国良”、“顺来”、“陈阿姨”、“魔鬼”、苏英、谢如意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为7-8人;并雇佣被告人宋某以及杨云香(另案处理)等人以“1000元抽30元,5000元抽100元,10000元抽200元”的方式抽头,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雇佣被告人熊某、王某为赌博场头望风。同时,顾丽萍、黄金伟等人在赌博场头内以“九五扣”的形式放资,被告人宋某替顾丽萍管理用于放资的钱,协助顾丽萍放资,并帮助顾丽萍向参赌人员讨要赌债。其中,被告人宋某帮助抽头20余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并在大香林山上帮助顾丽萍向蒋某放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熊某参与望风30余次;被告人王某参与望风5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熊某、王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在二十人以上,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熊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宋某、熊某、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某、王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宋某能自愿认罪,且退清其个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宋某系辅助杨云香进行抽头,作用较小。 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熊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熊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熊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熊某能自愿认罪,坦白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顾丽萍、黄金伟(均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山上、柯桥山上、大香林山上、九峰寺农庄、柯桥方向煤场、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小区棋牌室等地,多次组织朱某、宣某、李某、诸某、陈某甲、吕海国、蒋某、杨云香、谢某、“大头国良”、“顺来”、“陈阿姨”、“魔鬼”、苏英、谢如意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为7至8人;并雇佣被告人宋某以及杨云香(另案处理)等人以“1000元抽30元,5000元抽100元,10000元抽200元”的方式抽头,雇佣被告人熊某、王某为赌博场头望风。同时,顾丽萍、黄金伟等人在赌博场头内以“九五扣”的形式放资,被告人宋某替顾丽萍管理用于放资的钱,协助顾丽萍放资,并帮助顾丽萍向参赌人员讨要赌债。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在上述地点受顾丽萍雇佣帮助抽头,共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20余万元,并在大香林山上帮助顾丽萍向蒋某放资人民币15万元。 2、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熊某在顾丽萍、黄金伟开设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山上、大香林、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小区棋牌室等地的赌博场头参与望风,其中,顾丽萍、黄金伟在兰亭山上的赌博场头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万余元,大香林的赌博场头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3万余元。 3、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在顾丽萍、黄金伟开设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山上的赌博场头,顾丽萍、黄金伟在场头内共计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万余元。 2014年1月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在绍兴市柯桥区立新南区6幢403室租房内被警察抓获;同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在绍兴市柯桥区瓜渚风情2幢602室租房内被警察抓获。2014年2月18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退赃人民币12000元。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共同作案人杨云香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顾丽萍、黄金伟在柯桥一山上,九峰寺农庄、柯桥方向的煤场、玛格丽特小区4楼棋牌室、家宜花园6幢顶楼等地组织人员进行二八杠赌博,其受雇参与抽头,“小军”参与抽头、放资、讨钱,“黑皮”参与望风,其主要在玛格丽特和家宜花园抽头,一般赢1000元抽20-30元,10000元抽200元;并辨认出“小军”即本案被告人宋某,“黑皮”即本案被告人熊某。 (2)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六七月,其在顾丽萍、黄金伟组织的位于柯桥方向毛竹山、杨梅山、九峰寺的赌博场头共赌博5次。顾丽萍、黄金伟等人以95扣的形式放资,“小军”帮助顾丽萍放资、抽头,“黑皮”在赌场外望风;并辨认出“小军”即本案被告人宋某,“黑皮”即本案被告人熊某。 (3)证人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八九月,其在顾丽萍等组织的位于大香林山上、湖塘派出所附近池塘、钱清附近等赌博场头共赌博7次。大香林和煤场的场头,大多由“小军”抽头,顾丽萍把放资的钱放在“小军”身上,顾丽萍同意借给谁,“小军”就把钱给谁。“黑皮”等人在赌场外望风;并辨认出“小军”即本案被告人宋某,“黑皮”即本案被告人熊某。 (4)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开始至案发,其在顾丽萍、黄金伟组织的位于兰亭山上的赌博场头共赌博10余次、在玛格丽特小区的场头共赌博三四十次等。“小军”在场头里放资或抽头。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七八月,其到顾丽萍、黄金伟等组织的位于柯桥山上、大香林等地的赌博场头赌博过几次,其在大香林的场头向顾丽萍以95扣的形式借过赌资15万元,钱是“小军”拿出来的,后“小军”还跟其回家拿钱。 (6)证人诸某证言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七八月,其在顾丽萍、黄金伟组织的位于大香林等地的场头赌博,顾丽萍提供资金、召集赌博人员,黄金伟抽头、讨债、看场子,“小军”给顾丽萍拎钱,还负责抽头、放资、讨赌债。黑皮负责望风;并辨认出“小军”即本案被告人宋某,“黑皮”即本案被告人熊某。 (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七八月,其在顾丽萍等组织的位于大香林、兰亭山上等地的场头赌博,顾丽萍以95扣的形式放资,“小军”帮顾丽萍拎包,黄金伟抽头。在大香林的场头,顾丽萍放资给蒋某15万元。其去的场头,“黑皮”都在望风;并辨认出“小军”即本案被告人宋某,“黑皮”即本案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王某是赌场望风人员之一。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顾丽萍与黄金伟合伙开赌博场头,通过抽头、放资获利。 (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九十月,顾丽萍借谢某租的玛格丽特小区8幢402室棋牌室用于组织赌博场头。 (10)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赃人民币12000元。 (1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宋某、熊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系辅助杨云香抽头的辩护意见,与共同作案人杨云香及证人宣某、李某、诸某等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本院扣押被告人宋某的人民币120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车佳妮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章定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燕芳
判决日期
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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