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万丰华泰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万丰华泰科贸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万丰华泰科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
联系方式:13910286489
注册时间:2002-12-24
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简介:
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配件、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米铁铁与魏洪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34643号         判决日期:2014-11-03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魏洪波(以下简称姓名)、(反诉原告)张明辉(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北京万丰华泰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华泰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米铁铁,魏洪波、张明辉兼万丰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米铁铁诉称:2014年7月18日5时20分,在朝阳区大郊亭桥南200米南向北方向,我与魏洪波同乘车辆,路遇故障,魏洪波让我下车放警示标志时,张明辉驾驶京X号机动车将我撞倒,经交通队认定我与张明辉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洪波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万丰华泰公司名下,并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064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4200元。 魏洪波辩称: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为米铁铁垫付医疗费16497元,我听候法院公正判决。 张明辉、万丰华泰公司辩称,张明辉反诉称: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当时张明辉个人驾驶车辆,属于个人行为。事故发生后张明辉为米铁铁支付现金4600元,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明辉反诉要求米铁铁赔偿修车费2450元。 米铁铁针对万丰华泰公司反诉称:我不同意赔偿张明辉修车费的反诉请求。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米铁铁的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5时20分,在朝阳区大郊亭桥南200米南向北方向,米铁铁与魏洪波同乘车辆,路遇故障,米铁铁下车放警示标志时,张明辉驾驶京X号机动车将米铁铁撞倒,经交通队认定米铁铁与张明辉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洪波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万丰华泰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当时张明辉私自驾驶公司车辆使用。事故发生后,米铁铁前往北京军区总医院就医治疗,并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0日在该院住院,出院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右额顶头皮裂伤、左侧腓挫伤、左侧10-12肋骨骨折,住院及出院后一个月需留陪1人。事故发生后,魏洪波为米铁铁垫付医疗费16497元,张明辉为米铁铁支付现金4600元,对上述数额米铁铁予以确认。米铁铁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合计21288.38元,包含了魏洪波、张明辉垫付费用。 张明辉提供修车费发票4900元及修车费明细。 再查,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肇事车辆在该公司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修车费发票、结算单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医疗费一百九十一元三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元、护理费二千一百元、交通费二百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修车费二千四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负担199.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负担199.5元[(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负担12.5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负担12.5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米铁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明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刘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乔露
判决日期
2014-11-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