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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伦
联系方式:023-61667099
注册时间:2013-04-17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18号附3号富悦·阳光1幢1-6
简介:
股权投资管理、咨询及同类相关业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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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99号         判决日期:2014-10-2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泽公司)诉被告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多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博、欧春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宗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新天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念、王若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多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天泽公司诉称:原告与重庆像之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像之素公司)签订了《新天泽资本画册设计合同》和《网站建设、设计合同》,由像之素公司为原告的宣传画册和企业门户网站进行设计、制作。201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域名为http://www.chinafund888.com的网站内容几乎完全盗用原告网站内容,除网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为被告电话和地址外,被告所用网站的页面内容、结构、排列位置、文件名、文字和图片、滚动文字栏、甚至宣传的公司新闻内容均与原告网站相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完全抄袭原告网站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http://www.chinafund888.com项下现有的网站内容,并在《重庆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4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销http://www.chinafund888.com项下现有的网站内容”的内容。 被告贝多拉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2014)渝证字第2887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主要载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人员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入域名为http://www.xtzfund.com/的网站,并对相关网站页面进行浏览、截图并保存,保存的网页打印后附于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站首页左上角有“XINTIANZECAPITAL新天泽资本”字样及图标;该页面上端的标题栏从左至右显示为“关于我们”、“公司业务”、“新闻中心”、“我们的观点”、“合作伙伴”和“加入我们”字样;页面中部显示有“海纳百川诚信致远”中英文字样及以两名赛马者骑马踏过水面为内容的图片;页面下部内容分两部分显示,第一部分从左至右显示为“公司简介”、“公司业务”、“新闻中心/我们的观点”三大版块,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下方,显示为“合作伙伴”版块;该页面底端显示为“COPYRIGHT©2014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渝ICP备1300797”“技术支持像素时代网站建设专家”字样。其他页面的左上角均标明“XINTIANZECAPITAL新天泽资本”字样及图标;页面上端显示为与首页相同的标题栏及以两名赛马者骑马踏过水面为内容的图片;页面底端显示内容与首页一致,均为“COPYRIGHT©2014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渝ICP备1300797”“技术支持像素时代网站建设专家”字样。其中,“公司业务”版块又分为“业务范围”和“运营模式”两个版块,“业务范围”页面显示为一个正五边形的图案,正五边形的五个角上分别标有“股权投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兼并收购”和“基金管理”字样,图案旁边还显示有“善容而出新大信而远行”“价值发现价值提升”字样。“运营模式”页面载有“投资理念”、“投资重点”、“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流程”等字样,其中,“投资管理流程”是通过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展现。“新闻中心”页面载有以“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莱西市政府评审会审议”和“新天泽与莱西市政府签订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项目执行协议”等为标题的新闻报道,其中,“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莱西市政府评审会审议”新闻报道字数为400字左右。“关于我们”页面包括“公司简介”、“领导致辞”、“核心团队”和“我们的历程”四部分。“我们的观点”页面载有以“从两会看互联网金融”和“践行金融资管实践的先锋”为标题的文字内容。“合作伙伴”页面从“地产类”、“金融类”、“教育类”、“顾问类”和“其他行业”介绍合作单位。“加入我们”页面分为“加入我们”和“联系我们”两部分,其中,“加入我们”页面左边显示“招聘岗位”信息,右边显示有“合作同心协力团队至上”字样的图案。“联系我们”页面显示为原告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以及指示有原告具体位置的地图。 2014年6月18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2014)渝证字第2961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主要载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人员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入域名为http://www.chinafund888.com/的网站,并对相关网站页面进行浏览、截图并保存,保存的网页打印后附于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站首页左上角有“贝多拉基金”字样及图标;该页面上端的标题栏从左至右显示为“关于我们”、“公司业务”、“新闻中心”、“我们的观点”、“合作伙伴”和“加入我们”字样;页面中部显示有“海纳百川诚信致远”中英文字样及以两名赛马者骑马踏过水面为内容的图片;页面下部内容分两部分显示,第一部分从左至右显示为“公司简介”、“公司业务”、“新闻中心/我们的观点”三大版块,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下方,显示为“合作伙伴”版块;该页面底端显示为“COPYRIGHT©2014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其他页面的左上角均标明“贝多拉基金”字样及图标;页面上端显示为与首页相同的标题栏及以两名赛马者骑马踏过水面为内容的图片;页面底端显示内容与首页一致,均为“COPYRIGHT©2014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其中,“公司业务”版块又分为“业务范围”和“运营模式”两个版块,“业务范围”页面显示为一个正五边形的图案,正五边形的五个角上分别标有“股权投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兼并收购”和“基金管理”字样,图案旁边还显示有“善容而出新大信而远行”“价值发现价值提升”字样。“运营模式”页面载有“投资理念”、“投资重点”、“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流程”等字样,其中,“投资管理流程”是通过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展现。“新闻中心”页面载有以“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莱西市政府评审会审议”为标题的新闻报道。“关于我们”页面包括“公司简介”、“领导致辞”、“核心团队”和“公司战略”四部分。“我们的观点”页面载有以“从两会看互联网金融”为标题的文字内容。“合作伙伴”页面从“地产类”、“金融类”、“教育类”、“顾问类”和“其他行业”介绍合作单位。“加入我们”页面分为“加入我们”和“联系我们”两部分,其中,“加入我们”页面左边显示“招聘岗位”信息,右边显示有“合作同心协力团队至上”字样的图案。“联系我们”页面显示为被告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以及指示有被告具体位置的地图。 庭审中,对新天泽公司网站页面和贝多拉公司网站页面进行比对,关于网站首页,双方在企业标识的位置、标题栏的设置、背景图片文字的选取以及文字和图片的布局及相对比例等方面均一致。关于其他网页,双方在企业标识设置的位置、文字和图片的布局与相对比例、相对应页面的大量文字、大量图片和项目符号等方面完全一致,在企业名称及少量文字等方面不同。其特别突出的相同之处在于:一是以“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项目概念性总体规划方案顺利通过莱西市政府评审会审议”为标题的新闻报道的内容相同;二是“业务范围”页面显示为一个正五边形的图案,正五边形的五个角上分别标有“股权投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兼并收购”和“基金管理”字样,“投资管理流程”是通过相同的流程图展现。 2013年11月29日,新天泽公司与像之素公司签订《网站建设、设计合同》,约定像之素公司为新天泽公司搭建网站并对该网站页面进行设计,网站设计建设服务费合计12000元。双方还约定新天泽公司在网站制作完成后,拥有网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像之素公司应在收到新天泽公司网站制作费用及所需资料后及时为其制作网站,网站上线后在网站上标注像之素公司的技术支持。新天泽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和2013年12月30日分两笔向像之素公司支付“网站建设费”共计12000元。 2013年9月24日,新天泽公司与像之素公司签订《新天泽资本画册设计合同》,约定像之素公司根据前期梳理的画册文字架构及规划进行企业画册设计,总费用16000元。双方还约定,像之素公司提供的项目策划设计服务成果,新天泽公司已签收确认并按时支付款项后,其知识产权归新天泽公司所有,但不包括广告中所用图片及其他素材(甲方自订图片除外)。新天泽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和2013年11月27日分两笔向像之素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共计16000元。《新天泽资本画册》中的“海纳百川诚信致远”和“善容而出新大信而行远”中英文文字素材同时出现在新天泽公司的网站页面上。 另查明,新天泽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4000元。 还查明,贝多拉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30日,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受托发起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渝证字第28876号公证书、(2014)渝证字第29612号公证书、《网站建设设计合同》及发票两张、《新天泽资本画册设计合同》及发票两张、公证费发票、企业工商信息查询资料以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足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域名为http://www.chinafund888.com/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该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调查取证费用4000元,共计19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天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贝多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丽霞 代理审判员余博 代理审判员欧春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宗明
判决日期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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