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开心与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乳冯商初字第2号
判决日期:2014-10-21
法院: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开心诉被告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于开心诉称:原告原系被告职工,2003年8月因被告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原告成为被告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为一万股。像原告这种情况在被告处超过100人。2011年、2012年两年的红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011年、2012年的红利64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开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爱国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人民陪审员董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淋晏
判决日期
2014-10-21